離婚后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下女嬰如何定性?
www.shockplant.com?2011-07-06 07:16? ?來源:找法網
我來說兩句
案例:
卜某(男)與井某(女)原為夫妻,兩人于2004年6月中旬協議離婚。離婚后井某于同年6月底與李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卜某離婚后未再婚,而井某結婚后仍與卜某公開以夫妻的名義同居生活在一起。2005年2月中旬,井某產下一女嬰,該女嬰系卜某與井某的孩子。
分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按照傳統的刑法觀念,重婚罪的客觀方面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已有配偶的人又和第三人登記結婚或者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另一種是有配偶的人與第三人形成事實上的非法婚姻關系,或者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與之形成事實上的非法婚姻關系。所謂事實上的非法婚姻關系具體表現為:男女當事人雖未登記結婚,但確實以夫妻關系相互對待而同居生活。從理論上說,要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重婚罪,就必須判斷這種行為是否體現一種婚姻關系。而判斷的標準,是婚姻法及其有關規定。重婚行為構成的前提是,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法律婚或者事實婚的形態,只有在確定其為一種婚姻關系的條件下,才能進而認定其為一種非法的婚姻關系。相反,若行為人與他人之間不存在一種婚姻關系,其行為便不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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