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我們街坊有個老太太快80歲了,因為兒子犯罪被判了無期徒刑關在監獄,她這么大年紀孤身一人,生活沒人照顧,還要天天出去撿廢品。我們街坊看不過去,紛紛幫她想辦法,街道幫她申請了低保。
前一陣兒她出去撿廢品把腿給摔壞了,住院的費用除了國家支付的,剩下的全是我們這些老街坊捐助的。居委會的老太太們輪流在醫院照顧她,可是都是60歲以上的人怎么照顧得過來呢?居委會、街道召集我們開會,想辦法安置老人。我們商量把老人送養老院吧,但是費用從哪兒出?叫親屬來吧,都是窮親戚誰也不愿添這個負擔;就算讓街道、居委會按五保戶對待,也得用人伺候,這個問題很讓干部群眾發愁。她個人也不愿意去養老院,倒是街坊里有個婦女愿意照顧她晚年,我們考慮有沒有什么辦法,既能讓老人老有所養,又能從經濟上貼補照顧她的人。
老人倒是有兩間平房,我們想能不能跟她兒子商量,把這房子的一半或是全部給照顧老太太的人,算是替他盡孝了。
?·解答·
我國繼承制度里有個“遺贈扶養”的規定,即《繼承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也就是說,受扶養人和扶養人之間訂立一個協議,內容是關于由扶養人承擔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義務,受扶養人則將自己的個人合法財產于死后全部或部分轉歸扶養人所有。在這個基礎上要注意:繼承人的繼承權利不被侵犯;確保遺贈人老有所養,保護扶養人接受遺產的權利。
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是當事人之間平等、有償的民事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既享有權利也承擔義務,雙方具有對等互動的特性;協議雙方必須意思表達一致,并且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必要時可進行遺贈扶養協議公證;協議一經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扶養人必須按照協議履行扶養遺贈人的義務,但遺贈人給予扶養人遺贈財產的義務則在其死后才能實現;遺贈人必然是自然人,而扶養人則可以是自然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扶養人為自然人的則還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公民。
遺贈扶養協議一旦簽訂,除非出現特殊理由不能解除,但是雙方一旦出現解除的情況,根據《<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這位老人還有個尚未出獄的兒子,其出獄后可能會面臨缺乏勞動能力或沒有生活來源的問題,兒子的繼承權利和份額必須考慮,所以老人可在遺贈扶養協議中將其一部分財產歸扶養人,同時為兒子預留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