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履行扶養權— 賠償病妻房產
www.shockplant.com?2011-06-14 07:57? ?來源:找法網
我來說兩句
案例:
靳珍玲,45歲,家住包頭市東河區。1986年6月與袁文義結婚,婚生一男孩。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2年靳珍玲被醫院確診為精神分裂癥 ,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鑒定中心鑒定為無行為能力。袁文義于當年向包頭市東河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靳珍玲離婚,(2002)東民 初字第61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雙方不準離婚。判決書下達后,袁文義帶著兒子離家出走,至今已有7年。7年來,不給一分錢,對妻子不聞不問。 導致靳珍玲病情越來越重,無法維持正常生活,到處亂跑亂揀垃圾維生。沒有辦法,80多歲的老父親靳榮將她收留。
點評:
200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 付給扶養費的權利。靳珍玲患有精神分裂癥,無業,無任何經濟收入,而袁文義身體健康,又有扶養能力,應對靳珍玲盡扶養義務。但是袁文 義棄妻而走,一走就是7年,使喪失生活能力的妻子無法正常生活,使患有疾病的妻子得不到及時治療。在法院的教育下,袁文義認識到自己有 過錯,愿意調解,最終達成如上協議。將夫妻共同財產,一套房屋歸靳珍玲所有,房屋折價得到的份額作為付給靳珍玲的扶養費和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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