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海峽都市報6月8日訊(記者 涂明 通訊員 金曉靜) 一名來福州打工的外地女子被同事強奸后,向警方說明了自己被強奸的經過。過了不久,她又要求警方撤案。這是怎么回事呢?
原來,施暴者的家人答應給兩萬元私了,這名女子答應了。警方查出其中疑點,這才未撤案。近日,倉山區法院審理了此案。
深夜她被“護花使者”強奸
據受害者阿芳(化名)陳述,2010年國慶期間,她在福州金山“三國烤魚”店里做幫工時與店里廚師“小樣”(網名)相識。同年11月18日晚10時許,她用手機登錄QQ,“小樣”就約她去吃夜宵。她同意后便讓他到她家樓下接她。1個小時后,“小樣”騎電動車來接她,她就坐他的電動車到一燒烤攤上吃夜宵,兩人吃夜宵時都喝了酒。次日零時左右,“小樣”就送她回家,她答應了。
阿芳上二樓自己的房間,“小樣”也跟著她到房間里。她隨后到一樓上了廁所又回房間,“小樣”見她進來就把房門插銷插上,回身抱住她,要用嘴來親她,她邊掙扎邊說:“你給我滾出去。”但他不理,繼續親她,還抱起她把她放到床上,接著他爬上床壓在她身上。她就摔了他一巴掌,但沒有阻止他的動作。她一直在反抗,用手推他,還說:“不要,不要啊。”但他用肘部頂住她的喉部,使她發不出聲音。這時她用手敲幾下隔墻,希望隔壁的小弟(注:她與這名小弟合租在一個套房里,各住一間)有在,會過來救她,但隔壁小弟沒有反應,之后,“小樣”強行與她發生性關系,她一直在哭。
受害者向警方要求撤案
其實,那名小弟當時已經醒了。據這名小弟稱,當時,他在暫住處睡覺時突然被隔壁傳來的聲音吵醒,聽見隔壁房間女子被人侵犯的聲響,他感覺是住在隔壁的女子被人強奸了,于是他趕緊跑到馬路上的公用電話亭打110。隨后他帶警察到暫住處,警察在他隔壁的房間內發現一男一女,都赤身裸體,隨后將他們帶回去調查。
面對警察,阿芳說是“小樣”強奸她,不是她自愿的。
2011年1月4日下午,阿芳到倉山公安分局刑偵大隊重案一中隊辦公室,向民警提供一封信要民警查收,信封上寫有“寄信人阿芳,收信人福州市倉山區建新南路刑警大隊(一中隊)”字樣,后民警在信封內發現一張紙。紙上寫著:“2010年11月18日晚上我們去外面吃了點夜宵喝了點酒然后回家。不久我和燕某(注:就是‘小樣’)自愿發生性關系。因為碰倒東西,隔壁鄰居誤以為強奸報警。”落款人是阿芳,寫信的日期就是2011年1月4日。
警察覺得這太奇怪了,阿芳在案發當日明明說是“小樣”強奸她,怎么過了一段時間又改口了。更奇怪的是,“小樣”已向警方承認他強奸了阿芳。
警方決定再找到阿芳,向她問清楚。經過警方的耐心勸說,阿芳道出了真相:2010年12月19日,自稱是“小樣”妹妹的女子求她幫忙救他,動員她翻證,條件由阿芳開。后來,阿芳表示要兩萬元錢私了。該女子就說:“兩萬元沒問題,但你要到刑警隊撤案。”她也同意了,后來就到刑警隊要求撤案。
最后,倉山區法院以強奸罪判處燕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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