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首例“婚內強奸案”一審宣判丈夫無罪
2009年初,佛山順德區居民李某與妻子張某因為家庭瑣事鬧離婚。3月份,雙方在共同生活的商品房中分房居住。
2009年4月8日,李某與張某在家中再次發生爭吵。推搡過程中,李某將張某按倒在床上,要和張某發生性關系,遭到張某拒絕。但是李某強行與張某發生了性關系。
張某反抗叫喊的聲音引起鄰居注意并報警,警方當晚將兩人帶走做筆錄。張某要求警方立案追究李某刑事責任。
法院指出,在正常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組成部分,在這種情形下對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丈夫以強奸罪判處刑罰,與事實及法律相違背,也不符合我國的倫理風俗,丈夫不應成為強奸罪的主體。
具體到此案中,被告人李某與妻子張某雖然在“鬧離婚”,但雙方當時沒有向法院起訴或到民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據此,2010年底順德區法院一審判決,依據法律規定不能認定被告人李某構成強奸罪。
點評:此案判決并未超出目前的法律框架,盡管刑法條文并未排除丈夫可判強奸罪,但司法實踐中丈夫被判強奸僅限所謂“婚姻關系非正常存續期間”。
但是,對“婚內無奸”的司法實踐早已廣受批評,且與國際趨勢不符。結婚意味著同居的合意,但并不表示一方有在任何情況下無條件滿足對方性要求的義務,強奸是違背婦女意愿的強迫性行為,其事實存在與否并不以強奸者的身份而改變,丈夫不能成為強奸罪主體,這是對刑法的狹隘解釋,是以婚姻為借口赦免性暴力,只能說明司法實踐仍遠未達到反對對婦女暴力的應然標準。至于倫理風俗,如果是指丈夫可以把妻子當成性工具、擁有絕對性權力的話,那么就應該通過法律引導其改變,而不是將其作為抵制人權進步的借口。
婚內強奸現象并不少見,但絕大部分不會受到懲治,甚至都不能進入司法程序,“婚內無奸”是事實與法律、實然與應然的脫節,是婦女權利“口惠”與“實至”反差的表現——而這種表現仍然不少。(呂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