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以上室外露天作業發高溫津貼
來源:新華社 2012-07-05 編輯:黃水來
防暑降溫飲料 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新辦法還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可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針對曾出現過的克扣或變相減少勞動者高溫保護和津貼的現象,此次新辦法明確,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此外,新辦法還特別指出,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高溫作業中暑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享工傷保險 高溫作業中暑可否申請保險?新辦法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辦法強調要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明確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 辦法還對違規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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