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規定職業病診斷機構不得拒診
來源:新華網 2011-06-28 編輯:黃水來
■ 解讀 診斷機構不得拒診 草案:一方面明確了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使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都可以取得職業病診斷機構資質,增加勞動者自主選擇診斷機構的機會,另一方面規定了職業病診斷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解讀】 孫樹菡(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教授,曾參與職業病防治法起草,多次參與有關部門修法座談會):現在的勞動者流動性比較強,特別是農民工跨省流動,但我們的工傷保險連省級統籌還沒到,所以帶來賠償、診斷等的地區壟斷問題,類似張海超這種情況挺多的,現在的規定意味著診斷機構必須做診斷,而且要出診斷書,這是最大限度實現對勞動者的保護。 單位不提供證據擔不利后果 草案: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過程中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主張有關的證據,仲裁庭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解讀】 孫樹菡:現實中,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很多都被仲裁機構拒絕。現在作出這樣的修改加強了政府責任。 對于用人單位拒不提供有關證據的承擔不利后果,這種舉證責任倒置向勞動者大幅傾斜,很多勞動者是弱勢者,沒法提供這些證據,這時強勢的一方應當舉證。 官方應判定職業病爭議材料 草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資料等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診斷機構應當提請負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部門進行調查,由該部門對存在異議的資料或者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狀況作出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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