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臨汾市交警“罰抄寫”執法方式引發輿論關注。為整治非機動車闖紅燈問題,臨汾交警使出奇招:騎自行車、電動車等闖紅燈者,每人罰寫100遍“紅燈停、綠燈行”。雖然這一做法現已被叫停,但爭論并未停止,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解志勇認為:“只要社會效果好,都是應該鼓勵的。”(2月22日《北京晨報》) 相比機動車闖紅燈,非機動車和行人闖紅燈更是老大難問題。機動車闖紅燈,有遍布大街小巷的電子眼抓拍,處罰也比較重,大多數司機都較為忌憚;而行人和非機動車闖紅燈,電子眼無法抓拍取證,由此形成“法不責眾”的局面,以致闖紅燈者習以為常且心安理得,讓各地交管部門非常頭疼。臨汾交警使出“罰抄寫”的奇招,確有某種不得已的成分。 但是,若嚴格從“依法執法”的角度而論,這一做法也不是沒有可質疑之處。對公權力尤其是執法者而言,“法無授權不可為”是一條基本準則,也是不可逾越的紅線,任何在法律規定之外擅自設置的處罰措施,都有“于法無據”乃至“不合法”之嫌,哪怕初衷很好、效果極佳,也難免遭到民眾的質疑。 由臨汾交警的“罰抄寫”,讓人聯想到“罰看遠光燈”——為整治濫用遠光燈行為,一些地方的交警讓違法司機“親自體驗”遠光燈的威力。這一做法因為社會效果好而贏得一些人的支持,也因其于法無據而遭到一些人的質疑。“罰抄寫”和“罰看遠光燈”說到底都是“法外之罰”,有很強的隨意性。 整治交通違法行為,不必迷戀種種“法外之罰”,而只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罰即可,其中最重要的是執法常態化,提高違法行為被查處的概率。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非機動車闖紅燈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法律所規定的懲罰措施其實已經夠用,無須執法“創新”。 就目前而言,“嚴查”比“嚴懲”更重要也更有效,只要有一半的闖紅燈、濫用遠光燈行為被依法懲處,那么它所形成的威懾力,就足以讓絕大多數人遵紀守法。反之,若只有零星執法,只有極少數倒霉者撞到槍口上,大部分違法者卻逃脫了處罰,那么再嚴厲的“法外之罰”,恐怕也無法消除一些人的僥幸心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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