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法通則”到“民法總則” 在功能上,民法通則可被視為一部簡陋版的民法典,是特定時期對基本民事關系的概括性立法。然而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的經濟社會發展翻天覆地,人們的法治觀念和權利意識也有了根本改觀,民法通則的大部分條文或是被新法替代,或是與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立足于民法典的制定,今天我們需要的不再是一部精簡版的民法通則,而是一部能夠提綱挈領、體現整個民法典精神的民法總則。從“通”則到“總”則,雖然只是一字之變,折射出的卻是立法任務的重大轉向。 ——系統固化私權成果的“總綱”。與民法通則相比,民法總則草案雖然只有11章186條,條文增加的幅度并不是很大,但對于私權的保護而言具有新的意義。在改革開放過程中,私權利不斷得到伸張和立法確認,許多勃興于成熟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內容,如環境權、公司股東權等,囿于當時環境沒能規定在民法通則中。面對30年來蓬勃興起的私權利,民法總則必定要給予全面而充分的回應,既要徹底去除民法通則中的計劃體制殘留,厘定好權力與市場、政府與社會、公益與私益的關系;又要以法的形式重述和鞏固私權發展的成果,在保障契約自由、保障合法私有財產等方面有更大進步。民法總則雖然不再是微縮的民法典,但卻是私權利的“總綱”,為公民權利提供更為系統化的立法指南,預示著我們將獲得最完整、最系統、最全面的權利“百科全書”,大幅度提升私權利在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的地位。 ——民法典框架結構的“龍頭”。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第一編,起著提綱挈領和價值統攝的作用,因此其內容對于民法典的框架結構具有基礎性意義,影響乃至塑造整個民法典的風貌。在民法典的編纂方案中,無論是“兩步走”還是“三步走”,第一步都是主張將民法通則修改為民法總則。從世界范圍看,許多國家的民法典一般都有兩千多個條文,面對如此龐大的規范群,無論是其內容價值的統一還是法律原則的一致,是邏輯結構的規整還是彼此之間的協調有序,都離不開民法總則的指導和規設。因此,民法總則在民法典中起著“龍頭”的引領和規范作用,它確立民法典自由、安全、平等的基本價值,彰顯私法自治的精神,有了它才能使民法典各部分形成一個嚴密協調的邏輯體系,確保民法典內容結構的和諧性,提升民法典的質量和生命力。 ——協調民商事單行法的“基本法”。民法總則不僅是民法典的“龍頭”,它在整個國家民商事法律體系中,還處于私法基本法的地位,發揮著統領協調民商事單行法的作用。在民事立法上,我國采取了“變批發為零售”的路徑,制定了一大批單行法。在民法典還沒有編纂完成之前,民法總則正是要著眼解決單行法之間的沖突和矛盾,為整合編纂體系完整的民法典提供規范基礎,促進立法的體系化、科學化整合。即便民法典制定后,民商事領域的立法和司法活動依然存在價值、原則、規范的沖突問題,民法總則作為整個民法典的基本價值載體,作為調整各類私法關系的基本規則,有助于更好地協調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各種沖突,協調整個私法體系。而且,民法總則是民法規范的生長之源,能夠保持整個民法體系的包容性和開放性,更加有效地回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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