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諸暨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冒用醫保案件。母親鄒某患多年高血壓,讓女兒用父親醫保卡買藥,合計報銷11376.64元,結果母女倆雙雙獲刑。原來,自己的醫保卡,給家人買藥也不行。(12月20日人民網) 很多人都用自己的醫保卡給家人買過藥,或者用家人的醫保卡給自己買過藥。難道這涉嫌違法犯罪?此案一經報道,引發輿論軒然大波,人們普遍感到非常困惑不解,覺得難以接受。那么,以法理角度進行審視,用家人的醫保卡為自己買藥獲刑到底冤不冤呢? 對于醫保卡個人賬戶余額能否給家人買藥或作他用的問題,《社會保險法》及人社部制定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等配套法規并未作出明確規定,法學界及普通民眾也有頗多爭議,各地掌握的尺度更是不一,多數地方要求只有參保人本人才能使用自己的醫保卡,醫保卡不得給他人使用,有些地方則允許使用參保人的醫保卡個人賬戶余額為家人買藥,允許家庭成員之間的醫保卡賬戶余額有條件關聯。 筆者以為,對于參保人而言,醫保卡個人賬戶余額具有一定的私有性質(計息、參保人死后可繼承),而按照民法理論和婚姻家庭法理論,家庭成員具有財產共享或利益共享關系,因而,使用自己醫保卡為家人買藥符合情理。其實,一些地方要求醫保卡不得給他人使用,主要是防止他人盜用、冒用醫保卡,保護參保人利益,如果參保人同意將自己的醫保卡個人賬戶余額給家人使用,應該就沒什么問題了。我們對使用自己的醫保卡個人賬戶余額為家人買藥的行為應該持寬容態度,不宜扣騙保的帽子,不宜啟動追責程序。 當然,家人的醫保卡也不是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不是包治家人百病的“萬能藥”。使用家人的醫保卡也應該有范圍底線和額度底線,超過了底線,就具有了騙保的性質。顯然,使用家人的醫保卡住院或買藥,所報銷的費用超出個人賬戶余額,動用了醫保基金的公共賬戶部分,就傷害了全體參保人的醫保權益,破壞了社會保險制度,就是違法行為,借用人或冒用人承擔法律責任并不冤。 鑒于目前家庭成員混用醫保卡的現象非常普遍,鑒于民眾對混用醫保卡缺乏明確的定性認知,政府有必要用法律形式明確醫保卡個人賬戶的使用范圍,統一監管的尺度,堵住監管漏洞,如此,民眾才能有法可依,看清底線,心中有數。政府還應加快推進三大醫保統一的進度,統一醫保標準,如果醫保標準統一了,“自己為家人買藥”的現象就會明顯減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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