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必要的“自查”之外,“他查”更應推進。在涉及到公共安全的重大問題上,執法部門和職能部門不能任由利益主體說了算。】 湖北荊州的電動扶梯“吞人”事件已過去兩天。當地安監部門已將此事定性為“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事件調查也在緊張進行中。目前尚不能確定有哪些單位、哪些人員將成為事故的責任主體。但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于昨日下發通知,要求各地暫停使用荊州電梯事故中申龍公司所制造的自動扶梯,并督促電梯使用單位會同制造、維保單位對該公司電梯進行自查,待確認隱患消除后方可投入使用。 如昨日筆者在評論中所指出的,電梯事故常常關聯到多個責任主體。為避免責任層層踏空,就得分別厘清不同責任主體的責任范圍和責任大小。由于事故發生在安良百貨商場,該商場所屬公司有責任和義務保障顧客在使用公共扶梯時的安全。不管這部電動扶梯的生產方、檢驗方和維護權方對該起事故有無責任,以及有多大責任,受害人家屬都有權向商場追索民事賠償。 當然,普通公眾更關注的,恐怕還不是因電梯“吞人”事故所引發的民事責任承擔,而更多地指向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民事領域,逝者已去,生者還要繼續生活。對受害方而言,不管痛失親人的傷痛有多深,具體到民事侵權賠償上,總歸還是會接受一個數額。但當下寄望于個案中某一筆賠償,就可以讓侵權責任方從此在電梯公共安全上長記性,顯然太過于樂觀了。 預防電梯“吞人”,更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荊州這一事故有無刑事責任還有待事故調查的推進。就目前的事實來看,尚未聽說警方啟動了刑事調查。但不排除隨著調查的推進,細節日漸清晰,事故責任調查將有行政調查與司法調查的分流。法律責任從來不是非此即彼,而是一個完整的體系。民事賠償之外,還可能涉及行政處罰,甚至涉嫌刑事犯罪。有效的行政追究和刑事追究,比起民事賠償在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上,當更為有效。 一個事故的發生,總是不同的量累積的結果。荊州這一事故也有不同巧合的疊加:首先是電動扶梯存在故障。經多家媒體挖掘,這個電梯廠商的產品此前就曾多次被曝出故障。也有業內人士稱,電動扶梯里的安全裝置有很多,包括急停按鈕、梳齒保護裝置等等,如果任何一個裝置發揮作用也不會死人,但在這起事件發生時,沒一個安全裝置起作用。我們固然不能先入為主對該電梯生產廠商進行“有罪推定”,但在必要的“自查”之外,“他查”更應推進。在涉及到公共安全的重大問題上,執法部門和職能部門不能任由利益主體說了算。保障電梯等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本來就是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本報特約評論員王云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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