逛商場乘坐手扶電梯的母子兩人,在電梯行到盡頭踏上踏板時突然垮塌……26日上午10時許,湖北荊州市安良百貨的6樓至7樓上行手扶電梯上,險情陡生。跌落一刻,30歲的母親,將身旁的兒子遞上高處,自己卻被電梯“吞沒”。事發后消防員現場破拆5小時將其救出時,已無生命跡象。(相關報道見A11版) 多少犧牲才能換來電梯安全 張劍 發生在荊州的這起電梯事故,似乎有了初步的調查結果。昨晚9時30分,“7·26”電梯安全事故新聞發布會召開。據通報,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為自動扶梯前沿板與蓋板之間連接處松動。通報稱,在事發前5分鐘,商場工作人員發現蓋板有松動翹起現象,但并未采取停梯檢修措施。當事人踩在松動翹起的蓋板末端,于是墜入防護擋板與階梯回轉部分的間隙內。 不管造成這起事故的原因是什么,它都難以逃脫民眾對商場管理和質監部門監督缺位的沉重之問。 按照行業要求,在手扶電梯兩端的踏板位置下方,一般都留有一個一米多高的空間,且通常設有特殊裝置,一旦踏板被打開,特殊裝置被觸發后,電梯會很快停止運行。但蹊蹺的是,發生在荊州的這起事故,為什么在受害者被卷進電梯后,相應的應急設置卻并沒有起到保護的作用? 此外,位于電梯口的迎賓人員,為什么連基本的電梯應急處理常識都沒有?在受害者被卷進電梯的十多秒內,兩位工作人員不是立即去停止電梯的運營,反倒像受了驚嚇的小鳥樣選擇錯誤的方式進行營救,甚至驚慌地離開,以至于錯過了救援的黃金時間,客觀上加重了事件的嚴重度。 通過以上梳理不難發現,造成這一事故的實質原因其實和之前同類事故發生的動因并沒有本質上的不同。其要么是監管疏忽,而電梯的日常維護又不能按規定進行而引起,要么是商場內的工作人員缺乏必要的應急常識,以至于事故發生時處理不當,在客觀上惡化了事件的后果而造成。然而,不管是監管的疏忽,還是因管理不當造成的檢修缺位、相關工作人員應急處理常識缺乏,這些都并非第一次提及,相反,它作為一個基本的常識,早已在過往的諸多事故中,被當成一種經驗總結一遍遍地重復在那些悲傷而又慘痛的事故現場。 因此,對于當下而言,真正需要回答的是,為什么電梯事故的過往教訓沒有被記住,而同樣的悲劇卻以復制般的姿勢在各處蔓延開來?這可能和當下各級部門對電梯事故的定性和責任倒查有關。很多時候,責任部門往往不會主動去承認自己在監管和日常維護上的失職與失責,對事故的最終定性往往也是偶然因素大于人為魅影,以至于諸多尚待追究的人為原因被一些放大了的偶然因素所遮蔽,事故的真正原因卻沒能展現在公眾面前。這樣的處理方式,不但縱容了事故的責任方,更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事故的人為責任,也使得事故的教訓意義并沒有很好地被提煉出來。而在另一方面,一些責任管理部門往往以為發生在別處的悲劇在自己身上發生的概率很小,便輕飄飄地對一些責任落實、安全檢查采取應付、回避的方式,也使得諸多事故的禍根悄悄地在這里得以生長。 常識早已講爛,相關防范措施也早已被說得耳熟能詳。現在的關鍵就在于相關責任部門能否端正自己的姿態,從這些血的教訓中看到自己的責任和使命,如果能,那么這類事故或許就能夠從根本上得以避免。如果不能,或許那些犧牲了的無辜生命便永遠也換不來電梯的真正安全。 “電梯吃人”不能賠錢了事 毛建國 在生命的最后一刻,這位母親只是出于本能地把孩子推出險境,甚至沒有來得及回頭再看孩子一眼,就被電梯“吞掉了”。誰能接受這么殘忍的一幕?當我們為又一條生命的離去而悲慟時,眼前飄過了一個又一個類似畫面。 這些年來“電梯吃人”事件頻頻上演。2013年5月14日至16日,從宜昌、西安到深圳、玉溪,因為電梯事故發生了“三天連吞四命”。再往前追溯,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數據,2012年,全國發生的電梯事故共造成28人死亡。目睹一起又一起惡性事故,有幾個人坐電梯沒有心理陰影? 在公共安全上,有時責任比技術還重要。調查顯示,導致電梯隱患的因素中,質量問題占16%,安裝問題占24%,而保養和使用問題高達60%。分析保養和使用問題,有些錯誤低級得簡直沒有底線。拿荊州這起事故來說,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為自動扶梯前沿板與蓋板之間連接處松動。在事發前5分鐘,商場工作人員發現蓋板有松動翹起現象,但并未采取停梯檢修措施。當事人踩在松動翹起的蓋板末端,于是墜入防護擋板與階梯回轉部分的間隙內。這已然說明了一定問題,沒有責任心,必然發生低級錯誤。 沒有安全感也就有幸福感,沒有敬畏感也就沒有責任感。我們更應該追問,一起又一起的“電梯吃人”事故,到底是如何收場的?環顧現實可以看到,大多事故都是賠償了事,很少有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的。一方面,多數電梯事故是因為責任心缺乏而產生的;另一方面,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了,結果只是賠償了事,這難道不值得深思嗎?難道電梯事故就只能賠償,而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嗎?如果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最終只是賠錢了事,而直接責任人不承擔一點責任,對安全的敬畏和責任又從哪里產生? 請不要講“無法可依”。電梯事關公共安全,或許當事人沒有主觀故意,但總存在過失吧?《刑法》明確了“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過失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去年1月6日,成都雙流一位男乘客因錯過要下車車站,抓扯公交車司機,公交車失控后撞壞六輛轎車。對此,成都雙流縣檢察院批捕犯罪嫌疑人,罪名就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回頭想想,那些不把安全放在心上,不把責任擔在肩上,造成嚴重后果的,難道不應該追究“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嗎?果能如此,責任心還會成為稀缺品,還會發生低級錯誤嗎? 電梯安全“三分產品七分保養”,在保養中責任有時比技術還重要。而電梯事關公共安全,同樣適用“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電梯吃人”不能賠錢了事,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必須追究法律責任。否則無以撫慰受害者,不足以保證下不為例。 |
相關閱讀: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