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把我們推上被告席,以前從沒有過的事。”貴州省金沙縣環保局局長秦蓁最近有點郁悶,該局因為行政不作為“怠于處罰”污染企業被檢察院告上了法庭,成為全國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12月22日《北京青年報》) 對于企業排污,金沙縣環保局并非沒有作為,只是這種作為顯得相當疲沓:去年9月就通知該公司應繳納噪音排污費121520元,該企業居然拖延長達一年之久。直到今年8月,縣環保局向其發出“最后通牒”式限期繳費通知,排污企業才繳了這筆費用,但也超出了規定期限2月之久。一般看來,污染企業最終服軟了,這事也可就此了結,但金沙縣檢察院卻對縣環保局“怠于處罰”逾期繳費企業的做法“不滿”,將其推上被告席。 檢察院這樣對縣環保局“不依不饒”,效果是很明顯的:既敦促作為職能部門的環保局更加嚴肅履責,在執法過程中對違法企業不打折扣、不留情面,又以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方式,有效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凡事就怕認真二字,當地檢察院一較真,環保局立馬對污染企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相關企業想必今后再也不敢違法生產了。 這也正是此案積極的現實意義所在。當地民眾被噪音所困擾,固然是由于污染企業違法生產所致,但又何嘗不是當地環保部門疏于執法的結果?但是民眾又該如何維權呢?如果由某個公民來告環保局消極作為,提起公益訴訟,影響力有限、成本不菲不說,起訴者作為原告的資格都成問題,但檢察院不然。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肩負著保障法律的統一實施、維護法律的權威與尊嚴的職責,以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益、追求公平和正義為目標。對于其這種消極作為的情形,當然有權實施監督,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這起全國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不應成為曇花一現的孤例。由檢方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更應當常態化,這是防范政府行為偏離公共利益這一目標的應有之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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