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博宥投資集團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書苗(本名丁羽心)行賄、非法經營案一審宣判。因行賄罪和非法經營罪,丁書苗被北京市二中院判有期徒刑20年,罰金25億元,沒收個人財產2000萬。 對丁書苗的審判一直為大眾所矚目,因為她深涉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一案,公眾期待著她能受到法律的嚴懲。而對她的一審判決甫一作出,更是引發了媒體和網絡的震動,因為這一判決刷新了幾個指標,對于以后打擊行賄犯罪,具有標桿意義。 首先,這個標桿意義體現在對行賄犯罪的嚴厲懲治。在賄賂類腐敗犯罪中,行受賄是一對孿生兒,通常有受賄犯罪就有行賄犯罪,而且很多情形下,是行賄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引誘官員受賄,誘發賄賂犯罪。然而,在實踐中,我們對受賄犯罪打擊力度很大,但對于行賄人通常是放一馬,不予以追究刑事責任。有的行賄人即使被送上了法庭,板子往往也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或者緩刑,或者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重判的案例很少。 近些年,檢察機關也加大了對行賄犯罪查處和打擊力度。今年4月召開的全國檢察機關推進反貪辦案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也提出,要轉變辦案觀念,調整辦案思路,克服和糾正重視查處受賄犯罪、對行賄犯罪執法不嚴、打擊不力的做法和傾向,堅持把查處行賄犯罪與查處受賄犯罪統一起來,做到同等重視、同步查處、嚴格執法。丁書苗因為構成行賄罪被判刑15年,凸顯了司法機關對于行賄犯罪的嚴厲打擊和懲治的姿態,對于今后打擊行賄犯罪具有標桿意義。 對丁書苗因為構成行賄罪沒收個人財產2000萬,因為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判處罰金25億元,同樣也具有標桿意義。眾所周知,行賄人通過行賄是想獲取不正當利益,如果僅僅對行賄處以自由刑,也不對財產進行處罰,那可能造成“犧牲我一個,幸福一家人”,或者等他出獄后又可以花天酒地地享受,如此就難以遏制行賄犯罪。司法機關對丁書苗處以史上最高的對個人的罰金刑,就是要讓她不能從行賄上獲得利益,既讓她失去自由也讓她財產落空,如此就能警戒其他潛在的行賄人不能作奸犯科,不要指望從行賄中獲得利益。這對于預防行賄犯罪具有標桿意義。 當然,對于丁書苗的判決具有標桿意義,但是,要在實踐中真正發揮作用,還需要在司法和立法方面作出更大的努力。在司法層面,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應當以這一案件為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例,要求各級檢察院加大查處行賄犯罪力度,各級法院依法嚴懲行賄犯罪,讓這一案例真正成為標桿。其次,在立法層面上,目前在刑法中,對于行賄罪只有沒收財產而沒有罰金刑,丁書苗是因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才被處罰金25億元,那么,今后審判行賄犯罪中,如果沒有涉及其他犯罪,就不可能處以罰金刑。因此,必須修改法律,在行賄罪中增設罰金刑,目前,在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提及了對行賄犯罪也適用罰金刑,我們期待這一修正案能盡快通過。 楊文浩(江西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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