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亞洲航空曼谷飛往南京的航班上,有乘客向空姐撒潑熱水大鬧航班致飛機返航,涉事游客已受到罰款及支付賠償的處罰。國家旅游局日前發出通知,擬對涉事旅行社和旅游團領隊進行相應處罰,并將涉事游客納入不良記錄。(12月14日《京華時報》) 向空姐“潑泡面”、揚言“炸飛機”等細節一經曝光,“丟人丟到國外”的批評聲再次爆棚。類似的機鬧糾紛,幾乎每次引發的反響都大同小異:先是輿論從素質上批評鬧事者,再是航空公司與鬧事者雙方的低調“和解”。很顯然,這樣的事后處置模式,并沒有杜絕類似事件再發。 該如何圍觀機鬧事件?至少,批評與指責應該建立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之上。雖然這起事件中,向空姐潑熱水、揚言要炸飛機等細節已滿天飛,但事件的來龍去脈,仍缺乏權威結論。到底哪種說法是真相,網上傳言是否與事實不符,都需要相關部門給出嚴肅調查,不能將機鬧一方置于“丟人”標簽下而模糊事件真相。 類似事件已多次發生,每次都引發劇烈的關注,進一步迎合了一些人的“素質論”。但很顯然,如何提升這部分乘客的素質,卻不應該只有道德維度。當常見的維權通常只能以“鬧事”的方式才能實現,很自然會塑造與強化乘客“鬧事”的習性與“不鬧難解決”的心理暗示。而很多航空公司對于乘客的過激行為,也習慣于采取息事寧人的辦法。 在這樣的“互動”中,乘客與航空公司方面“體面”的對話只能成為稀缺品。長此以往,這種維權方式遷移到國際航班上,也就不足為奇。于此而言,要解決一部分乘客的“素質”問題,以良好的服務來培植乘客的“理性”,已然不可或缺。 對于“機鬧”現象如何處理,我們雖不乏現成的法律條文,但從諸多案例來看,最后通過法律介入解決的少之又少。如刑法中明確規定,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在現實中,處理都往往限于乘客與航空公司之間的私了。 此次事件中,國家旅游局迅速做出反應,擬對涉事旅行社和旅游團領隊進行相應處罰,并擬將涉事游客納入不良記錄,應該說是一種難得的重視。不過,這種高規格的處理,更應該常態化。此外,對于國際上通行的航空旅客黑名單制度,在我國雖然有個別航空公司也在試行,但其效果并未顯現,還須進行有針對性的補缺。 對于不顧公共安全,以鬧事的方式來“維權”甚至是無理取鬧,輿論當然應該給出鮮明的反對態度。但這樣的反對不能淪為徹底的輿論與道德批判,更要從中多剖析醞釀沖突的問題與土壤,如此才能避免事件在“丟人”的“素質論”中無解的循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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