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國鐵路總公司上調火車退票費,北京律師董正偉向國家鐵路局申請,請求公開退票成本信息。國家鐵路局答復稱,這不屬于信息公開事項。董正偉遂將其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宣判國家鐵路局敗訴,要求其針對董正偉的申請重新予以答復。 依據2013年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相關規定,國家鐵路局作為鐵路行業的監管部門,主要負責鐵路安全質量監管,并不是鐵路價格主管部門。既然鐵路局不管鐵路價格,董正偉的上述申請自然不歸鐵路局管。 不過,鐵路法明確:“鐵路旅客、貨物運輸雜費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法院也是據此認為國家鐵路局具有審核火車票退票費的法定職責,判決國家鐵路局敗訴。但問題是,鐵路法是1990年頒布的,當時的“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是指鐵道部,現在鐵道部已不復存在,而新成立的國家鐵路局又沒有接管價格監管職權。由此,鐵路價格的監管主體不明確,甚至處于無人監管的狀態。這是拆分鐵道部留下的“后遺癥”,顯然,這個漏洞應該盡快修補,鐵路價格監管主體應當盡快明確,再也不能稀里糊涂下去了。(福建日報) ——浙江·浦江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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