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近日,北京律師董正偉要求國家鐵路局公開“20%退票手續費定價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的新聞引起了熱議。經北京市一中院審理,判國家鐵路局敗訴,要求其針對董正偉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答復。(9月13日,中國廣播網) 退票費的問題一直都存在于各大交通服務行業,但關于火車票的退票費的討論卻是其中最熱烈。從5% 漲到20%,其漲幅的依據是什么?退票成本的結構組成是什么?對于這些問題,公眾的疑問也一直未等到合理的解釋。的確,既然花了錢,就要知道這錢花在哪里——都是血汗錢,不能花得不明不白。 此前,北京市一中院要求國家鐵路局根據其擔負的職責,向原告公開“鐵路客貨運雜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信息。但國家鐵路局給與答復卻是“國家鐵路局沒有相關信息可以提供。”也就是說,他們以“不歸我管”的態度,回答了公眾的疑問。現在,法院要重新作出斟酌,國家鐵路局又將作何答復了?不過,筆者認為,問題懸而未決,國家鐵路局作為國家職能部門,恐怕不敢違背“依法行政”的大綱。那么,這句“不歸我管”中,是否透露著國家鐵路局的諸多無奈。 不可否認,信息公開是政府權力運行透明程度的基本評價要素,也是政府保障民眾知情權利的重要措施。有人評價國家鐵路局的“不歸我管”是公然違背政府信息公開的基本評價要素,是長時間里國家某些職能部門能拖則拖、能緩則緩,打“太極拳”、“踢皮球”逃避群眾依法合理要求的表現。可所謂“冤有頭在有主”民眾想要火車票退票費的信息公開,不找定價部門,卻找沒有定價權力的國家鐵路局,未免有些牽強。 當初,大部制改革后,鐵路系統的職能被一分為二,國家對于國家鐵路的職責就有了明確的規定,即承擔原鐵道部的行政職責,負責擬訂鐵路技術標準,監督管理鐵路安全生產、運輸服務質量和鐵路工程質量。而根據價格法和鐵路法的相關規定,與鐵路客貨運輸價格相關的收費標準,屬于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應由國家發改委及有關部門確定。因此,國家鐵路局在其職能范圍內,對鐵路收費標準的制定,國家鐵路局充其量,僅是參與提意見的小角色。 可現在,法院根據“依法行政”要求國家鐵路局向公眾公開火車票退票的信息,不找定價單位卻找定不了價的組織,“依法行政” 的主要對象存在混淆的嫌疑。李克強總理在今年夏季達沃斯論壇上說:“法定職責必須為”,即國家的行政機關,對于“依法行政”有著不可推卸的帶頭責任。這種責任不能只加載在某一個部門頭上,只有整體表現其原則,國家機器才能更好地服務老百姓。否則,像“不歸我管”這樣的無奈之語,恐怕還將長期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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