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兩名官員重新起用,從字面上而言沒有什么問題。然而,這恰恰反映出,現有相關黨紀及行政處分中,對于受處分官員懲戒力度過于溫柔】 近日,山東省青島市紀委監察局網站發布《平度“3·21”事件相關責任人受責任追究》,對平度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鳳臺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等12名相關責任人追究黨紀政紀責任。處理意見已于4月底落實到位。引人注目的是,鳳臺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付強、鳳臺街道辦事處主任呂中科兩人均已就任新職務。今年5月11日,平度政府官方網站發布任免通知,任命付強為市交通運輸局副主任科員,呂中科則為市商務局副主任科員(8月28日《新京報》)。 “3·21平度征地縱火案”影響之惡劣引發廣泛關注。也因此,當地曾經以省、市紀委成立聯合調查組的高規格介入,來回應外界要求嚴懲兇手的呼聲。然而,因此受到處分的鳳臺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付強、鳳臺街道辦事處主任呂中科,卻很快又另任新職。如果從時間上推算,從處理結果落實到位再到兩名官員被起用,只經過了半個月的時間,如此速度不知是否創造了官員重新起用的新紀錄? 官員出事后受到處分,然而沒隔多久又重新起用,幾乎已經成為常態化現象。公眾和媒體的廣泛質疑似乎都阻擋不住官員復出熱潮,甚至出現了復出速度越來越快的趨勢。半個月就可以背負著處分另任新職,也就意味著當初的問責效力如此短暫,以至于當地8月才向外公布正式的問責處分報告,而兩名官員已經在新職務上工作超過3個月了。 其中的反諷和悖論讓人無法理解,究竟是什么原因,讓當地如此急不可待地起用被處分官員,難道真的是所謂人才難得乃至無人可用? 由此可以看出,如此多的受處分及免職官員被迅速起用,暴露出相關機制存在漏洞和弊端。根據報道,付強是撤消黨內職務,呂中科則是行政撤職。黨內處分作為五種黨內紀律處罰之一,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2條的規定中,僅有“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的限制。 也就是說,黨內處分不會影響官員的平級調動,只是在一定時間段內無法得到提拔罷了。而具體到行政處分范疇,公務員法及相關處分條例中對公職人員的處分,撤職的公職人員,也不過是在少則6個月、長則兩年的時間段內,其“晉升職務和級別”受到影響,平級或者降級使用則沒有任何障礙。 平度兩名官員重新起用,從字面上而言沒有什么問題。然而,這恰恰反映出,現有相關黨紀及行政處分中,對于受處分官員懲戒力度過于溫柔。或者說,給予地方政府起用被處分官員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免職、處分官員的起用沒有經過必要的考察階段,基本由少數人說了算。 因此,必須扎緊制度監管籠子,防止官員復出不斷創造新紀錄。比如,能否在黨內處分、行政處分等懲戒舉措中,進一步細化規定,明確官員受處分或免職在一段時期內不得平級調動?而在官員復出的相關考核之前,也需要加入更多的外部監督元素,如第一時間公示復出官員任職名單,公示期內接受民眾投訴反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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