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毒奶粉”事件已過去6年。本月初,原三鹿集團董事長田文華從無期徒刑減刑至17年3個月。當年被免職的3名石家莊市領導,時任市委書記吳顯國、市長冀純堂、副市長張發旺已悉數復出。媒體梳理52起官員免職案例,40名因突發事件被免職官員半數已起復;有作風問題無緣復出。(8月12日《新京報》) 如果不是媒體梳理,對于被免職的官員,很難想象到會如此迅速復出,甚至復出之后還會“連升三級”。官員如此“低調”的復出,令外界公眾云里霧里,官員被免儼然演化為了“帶薪休假”。在這些復出官員身上,似乎都呈現出了一樣的規律,那就是犯錯之后,暫時避開風頭,消失于公眾視野之內,等待輿論影響平息,又悄然“浮出水面”。 不明不白的復出,糊里糊涂的升遷,缺乏公正透明的任免機制,輿論嘩然自然成為常態。畢竟,對于被免職的官員而言,都具有違規違紀的情形,尤其是因某些突發性事件而“下臺”的,更是占據了相當大的比例。已經犯錯,應該為自身的錯誤埋單,輕飄飄的處罰,無關痛癢的追責是否存在貓膩?其實,被免官員頻繁復出,源自于復出程序存在瑕疵,沒有嚴格厘清復出與否以及提拔升遷的界限和標準。 通常情況下,導致官員被免事件發生之初,事態一般都較為嚴重,官員被免職也就成為了處理事件重要手段。通過這種方式,目的就是強化官員的責任意識,落實責任追究機制,迅速平息事件的影響力。就目前而言,關于官員問責以及復出的規則,主要來源于5個規范性文件,其中與官員復出密切相聯的就是《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在該條例中,對于被免職的官員包括了諸如“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等規定。 不難看出,這些規定面前,模糊不清儼然成為了最為明顯的瑕疵。官員復出,只需要超過一年的“平穩期”,就可以在新的崗位上出現,而且只要是成績突出,就可以再獲提拔。問題是,官員復出之后,何為成績突出?何為符合選拔任用條件?含糊的規定,明顯彈性空間過大,缺乏詳細的標準和依據,外界質疑之聲自然彼此起伏。 事實上,公眾并不是完全反對官員復出,一時的錯誤在所難免,理應給他們“戴罪立功”的機會。但是,他們復出的程序到底如何,能否遵循公正、透明、公開的原則,才是令人疑竇叢生的關鍵所在。在此,不妨找準官員復出的程序瑕疵,通過嚴格細致的規定,透明公開的制度設計,將官員復出的自由裁量權裝進籠子中,才不會給外界留下質疑和想象的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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