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1歲的成都游客孫川在斯里蘭卡旅游時,為救同伴不幸身亡,目前家屬正為其申報見義勇為。但當地政府部門認為,見義勇為只適用于省內,并且孫川所救的是同行游伴,從法律上講,救“熟人”是否屬于見義勇為,仍存在爭議。(8月11日《北京青年報》) 何為“見義勇為”?每個人心中都有一個“見義勇為”,由于目前在全國范圍內,我國并無直接的法律對此予以調整,各地地方性法規仍然處于各自為政狀態,即使對“見義勇為”如何界定這個最基本問題都無統一標準。 如北京市對之界定為“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而遇難者孫川所在的四川省則在北京市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加了一個限定條件:須“在履行特定義務以外”。 從法理上,四川省相關規定更為符合法律精神。見義勇為之所以被認為是人類最崇高行為,之所以要得到特殊保護,正是因為義者超越了自私的狹隘心理,承擔了本無義務去承擔的社會責任。如果行為人在法律上本就有施救的強制義務,就不能算作嚴格意義上的“見義勇為”,相反,如不施救則須承擔負面法律后果。但“特定義務”不能隨意擴張,須限定為法定義務。否則,若以人類之間的“道義”為標準,那就不存在見義勇為了。 現行法上,施救義務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法律明文規定,如父母對所監護孩子必須施救。二是先前行為引起,如成年人將兒童帶到水邊,孩子溺水,成年人必須施救,再如,致他人處于傷亡危險,有能力施救就必須施救。三是職業準則要求,如救危除暴是警察的法定義務,但相關保障應由專項職業法律規定,不適用一般規定。 僅以對“熟人”施救為由,拒絕認定見義勇為,這顯然站不住腳。在現代社會中,“熟人”之間是彼此獨立的法律主體,和“陌生人”無本質區別,對“熟人”施救頂多算是道德要求,并非法定義務。可見,當地政府部門的相關認定并不符合立法精神。 而當地政府部門還提出“見義勇為只適用于省內”。這確實是地方立法的遺憾。當地法規對于“見義勇為”的保護,采取行為發生地主義,僅限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見義勇為行為”。 其實,這在各地也存在差異,北京規定的則是“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或者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見義勇為”。事實上,即使北京等地做出了更為廣泛的規定,也恐將因各地法規和社保制度的不統一,使得各地已有的勇為紅利無法“跨省”對接,難以實現對異地勇為者的有效保護。 見義勇為難能可貴,必須避免讓義者陷入法律爭議的尷尬,又流血又流汗流淚,這就需要上升到國家統一立法的高度,對見義勇為的實體及程序認定、相關法律關系的界定、激勵機制、保障機制作出明確規定,讓國家和社會真正全面承擔起對勇為者的保護責任,讓全體公民無論在哪個省市,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都無后顧之憂,敢于勇為。 舒銳(北京 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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