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終將還見義勇為者以公正
2014-07-18 09:10:34? ?來源: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林雯晶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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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女網友的男子僅被行政拘留五天,而見義勇為救人的大學生小涂,卻因救人過程中致實施猥褻的男子受傷,遭到警方刑事拘留。16日下午,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警方亦撤銷該案,小涂被無罪釋放,不會留下案底。南山警方表示將幫助小涂申請見義勇為獎勵,還呼吁深圳的企業錄用小涂。同時小涂亦不用承擔傷者的醫藥費用。 解救正在遭遇性侵的女網友,反而因致傷違法者被刑事拘留。這確實給公眾一種“好人沒好報”的不公正觀感,甚至可能形成某種誤導,讓大家路見不平時不再勇于挺身而出。這也使得當地辦案機關飽受質疑和指責。 如果從案件最終所認定的事實來看,小涂的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特征和要求。根據刑法,“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要構成正當防衛須符合四個條件,一是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行為。強制猥褻女網友即使具體情節的嚴重程度尚未構成犯罪,也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不法侵害。二是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不能“事先防衛”,也不能“事后防衛”。雖然小涂實施了暴力舉措,但也是為了有效阻止性侵者采取進一步違法侵害,時機實為恰當。 三是必須是針對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人。小涂并沒有針對其他人進行暴力干預,針對的正是性侵者本人。四是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雖然小涂致使性侵者輕傷,但這也并非有意為之,頂多可以看做是一種過失,刑法對于過失傷人行為,只追究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同時,在當時的緊急情況下,我們很難苛求一個見義勇為者能夠采取一種方式既保護到受害者,又不傷害到施暴者。可見,小涂的行為并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 也正因此,檢察院依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對小涂作出了不批捕決定,并在當日予以釋放。最終,見義勇為者得到了法律公正的評價。然而,檢察院否定了公安機關的批捕申請并不意味著公安機關存在違法辦案。 真相往往不能自行完整地浮出水面,司法機關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只能依據當時所能掌握的階段性情況。在立案之初,公安機關并不能立即斷定見義勇為行為的真實存在,只能掌握到有人受到輕傷。在當時看來,小涂確實容易被誤判為“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現行犯”。對之采取臨時性的拘留措施,這并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當然,當地公安在本次事件中表現得也并非完美。因正當防衛而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符合刑訴法第15條第六款“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如果查明了相關情況,本身就有權力撤銷刑事案件,終止拘留,并不一定非要報送檢察院批準。這也使得正義來得略顯晚了一些。 通過這個事件,我們須認識到,法律從來都是站在見義勇為者這邊的,正義也許會遲到,但終將出席。執法者面對可能的見義勇為者時,也須保持一些謹慎,讓正義離他們能近一些,更給力一些。 舒銳(北京 法律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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