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吉林省吉林市龍潭區八家子村征地拆遷過程中發生了一起慘案。執法大隊與村民發生沖突,龍潭區城管執法大隊大隊長邵罡在沖突中身亡。有媒體報道說,官方打算追授邵罡二等功以及上百萬補償款,當地宣傳部門隨即否認了這個消息,并表示,目前只是打算為殉職的邵罡申報烈士,引發一些爭議。 在當地官方強調只是打算為殉職的邵罡申報烈士的情況下,這一申報烈士消息之所以仍在網上引起爭議,從法律角度來看,顯然首先與對這起城管執法沖突事件的法律認定密切相關。比如,上述城管征地強拆執法本身,是否是真正嚴格的合法執法?在具體執法過程中,除了村民暴力抗法,城管人員自身是否也同樣存在非法的暴力執法問題? 而從目前媒體報道來看,當地的城管執法在上述兩個方面,無疑都存在不少值得推敲的疑點。比如,據村民代理律師介紹,拿2012年的政府下的裁決書,已經是無效的了,來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實際法院強制執行是違法的。如果律師所述屬實,那么當地城管強拆執法顯然確實可能涉嫌逾期無效。因為依據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也就是說,城管向法院申請執行強拆的訴訟期限只有半年,否則,一旦逾期,法院原則上將不予受理。 另一方面,作為一起導致人員傷亡的城管執法沖突事件,事實上已構成刑事案件,而在法院審理判決之前,該刑事案件中城管與村民之間的是非曲直、責任歸屬,顯然仍處于“尚未確鑿定論”狀態。如,盡管當地官方一直強調村民“暴力抗法”,但當地村民也強調執法隊先動了手,“往人身上噴滅火器”。 在這背景下——無論是城管的強拆執法本身還是具體執法過程,都存在合法性疑問,當地政府便先入為主地急于打算為邵罡申報烈士,無疑非常不妥——一個甚至連基本的合法性都成問題的行為,如何能以“烈士”視之? 事實上,如果進一步認真仔細推敲一下有關烈士的定義和評定標準,又會發現,即便上述城管執法不存在合法性問題,也并不等于相關的城管人員就一定完全有資格擔當得起烈士這一榮譽稱號。因為《烈士褒揚條例》對于“烈士”設定的基本前提是,“公民在保衛祖國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犧牲”,而民政部在《關于貫徹實施〈烈士褒揚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明確,“被評定為烈士的,應當死難情節突出,堪為楷模”。這實際上也就是說,烈士不僅是一個法律意義上,更是一個具有豐厚道德內涵和崇高精神價值的概念和稱號,并不是所有因公死亡都能夠格被稱為烈士,只有當其犧牲達到“死難情節突出,堪為楷模”的高度和境界時,才足以稱烈士。 而以這樣的烈士內涵和標準來審視,上述強拆事件中城管人員的死亡,是否當真足以和應當“堪為楷模”,無疑非常可疑。在這背景下,如果當地政府一定要為其申報烈士,顯然不僅會引發輿論對這一做法本身的爭議,恐怕同時也會在無形中損害貶低烈士稱號原本應有的真正堪為楷模的崇高道德價值和精神境界。 楚逸民(湖北 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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