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絡論壇上出現了一則關于《南寧高新區教育局欺詐招聘28名研究生》的帖子。帖子稱,南寧高新區教育局在招聘時承諾“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辦理入編”,但現在教育局卻否認有相關入編事宜。7月16日,南寧高新區管委會就此事作出回應,所謂“承諾試用期滿一年后直接考核入編轉正”純屬個人擅自承諾行為,非組織行為。(7月19日 《南國早報》) 一場本該“透明”的招聘,因招聘人員的“理解性偏差”,變成一場入編“烏龍”,最終給28名畢業生的職場生涯,造成了不可逆轉的傷害---高新區管委會規定“編外聘用教師原則上為一年一聘,最多不得在高新轄區內連續聘用兩次”,這28名教師即使再續簽一年合同,明年也只能另謀出路。但顯然,簡單的將28名教師“掃地出門”,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 于情,教育局的“系統性”失誤,不該只有28名教師承擔。封副局長在不同場合,多次承諾入編,工作人員也在確認是否入職的郵件中,注明“第二年考察結束,合格者給予辦理入編手續”,然而教育局卻未及時澄清這些錯誤。顯然“烏龍”入編,并不是簡單的“理解性”偏差,而是教育局的“系統性”失誤。但這個錯誤不該由教師買單。試想,倘若沒有入編承諾,28名研究生會招來幾人?又有多少人,在這一年中騎驢找馬,找到下家?簡單的將28名教師“掃地出門”,公眾在感情上難以接受。 于法,教育局也不能無事一身輕。《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封副局長在招聘報名辦公場所、入職培訓大會、入職聚餐等正式場合,多次承諾“此次招聘進來的研究生,在2014年5月左右將考核入編”。其產生的法律后果,單位理應承擔。盡管,封副局長已經調離,且“考核入編”不符合政策規定,但顯然,教育局該承擔的責任不能“刪除”。 顯然,無論在在法律層面講,還是在情理角度上論,28名教師都不該簡單的清除了事。有關部門,不能只講政策沒有溫情。與其讓烏龍入編,變成一道政策解析題,或者淪為一場曠日持久的法庭拉鋸,不如坐下來,帶著感情與教師溝通,在政策允許的情況下,最大限度的給予其補償,以便找到雙方都能認可的解決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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