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近日,有律師發現,河北張北縣將被告關在法院一個房間的鐵籠里。每個鐵籠長約1.6米,寬有3米,1人多高。律師表示,被告人在宣判之前都是無罪的,法院不應歧視。法院工作人員稱,鐵籠老早就有了,為了防止發生意外,設置鐵籠是必要的。(7月9日《東方早報》) 司法要按程序走,術語就特講究,沒起訴時叫“犯罪嫌疑人”,上了法庭叫“被告”,我們這些外行只要看過律政劇都略知一二,不用問元芳。 當然了,吃了官司是不敢奢求“賓至如歸”的待遇,但身為“專業班子”的法院居然用鐵籠關人,防止什么意外一定要動用籠子?都還沒判決就“進去了”,跟監獄不分工了嗎?這讓以后想弘揚法律威嚴的編劇們情何以堪。 文/許魏巍 圖/李宏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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