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為進一步落實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等行為的懲戒措施,自2014年7月1日零時起,凡被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的“老賴”,將無法購買機票乘機。據統計,僅7月3日當天,民航售票系統就攔截400多名“老賴”購票,攔截次數4481次。(長江商報?7月8日) 毫無疑問,隨著法院方面和民航、鐵路、銀行部門進行系統聯網、“老賴”信息互享,這對有力打擊“老賴”們的囂張“賴”焰,和提升“限高令”的執行力,無疑將具有重大轉折意義、警示作用和強力糾偏效應。我們國家有關方面逐步加大“老賴”打擊力度,修復社會誠信的決心、勇氣和動作,值得欣慰與期待。 但眾所周知,最高法針對“老賴”欠賬不還卻還高消費的消費“限高令”,2010年就已經出臺,一方面是社會對此充滿期待,一方面卻是多年來該令執行或推行明顯不力。之所以如此,根本和主要原因不在相關信息沒有聯網,而在于有關方面執行禁令不積極、禁令規定不易操作等。 首先,法院司法執法不力。有關法院對已經生效的還賬判決強制執行還不夠積極,還沒有完完全全發揮自己的職能,把一些“老賴”隱匿的資產有效找出來進行執行。同時對于一些“老賴”到底有沒有違反禁令進行高消費,主客觀上沒有進行最大限度強力監督,導致“老賴”思維盛行,“老賴”行為泛濫,讓“限高令”形同虛設很受傷。而這,與法院人員履職水平有關,更與一些“老賴”神通廣大收買法院執法人員有關,還與地方有關方面干涉法院司法獨立有關。 其次,相關行業配合不積極。比如“限高令”限制“老賴”乘飛機,對民航業就具有一定的沖擊和遏制效應。在國內航空運輸空前競爭激烈的當下,讓航空公司等主動配合抵制“老賴”乘飛機這些行為,不說客觀上,起碼從內心里講是不積極的。其他方面亦然。這也降低了“限高令”有效發揮作用的威力。 再次,“限高令”操作性不強。一方面,“老賴”不得乘坐飛機,不得購置高檔商品、大額生活用品,不得購買、新建、擴建、裝修房屋等“限高”規定,看似明確、嚴厲和全面,但相關標準要么不具體,如何為高檔商品、大額生活用品沒有明確,無法有效監督執行;要配套措施跟不上,如目前財產登記等制度還沒有建立健全,不得購買、新建、擴建、裝修房屋等便無從查起,很難監督。另一方面,到目前為止,除了購機票之外,其它相關規定項目的消費信息,要么沒有及時聯網,消費時監督不到,事后很難再監督;要么根本就沒有聯網信息,監督也就無從談起。這樣,“限高令”規定的監督項目很難被有效全面落實,監督效果自然難期。限制“老賴”高消費禁令一定意義上便徒具宣示性,讓“限高令”威嚴大打折扣。 實際上,不管是“老賴”賴賬不還、法院執行不力、商家配合欠缺等,從根本上講,都是我國社會誠信欠缺的一部分、一個方面,或與此有聯系,是社會誠信缺失遺毒的一個集中體現。提升“限高令”威力,需要各方面補誠信欠缺賬。 由此可見,造成以往“限高令”執行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層次的,相關信息未(及時)聯網只是其中之一,僅靠相關“老賴”信息的法院與民航等聯網,無法解決目前“限高令”執行中明顯不力的尷尬。而要想“限高令”發揮其初設作用,顯然還有很遠、很長、很復雜的路要走。如需要司法改革提升法院司法獨立和司法執法水平、推進不動產等相關制度建設、完善“限高令”配套制度、全面信用社會建設等。我們有這樣的認識,更要有決心和定力解決這些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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