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修訂案草案昨天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該修訂案打破了法律修改草案一般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后表決的慣例,進行了四次審議,持續近三年時間,經過兩次公開征求意見,足見這次修法不是“小修小補”,而是“大修大改”。新環保法以立法形式規定了更嚴格的法律條款和執法手段,堪稱一部最過硬、最強勢的環保基本法。 允許對部分違法行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對責令改正而不改正的行為按日計罰且上不封頂;對履職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員要求引咎辭職;建立環境信用制度……一系列具有很強“殺傷力”的規定,讓人們對新環保法充滿殷切期待;同時,正因為這些規定具有很強的“殺傷力”,人們又難免擔心,它們能否得到不折不扣的嚴格執行,實踐中的“執行難”該如何破解,等等。 長期以來,污染治理一直存在“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體制性痼疾。近些年,關于環境違法成本畸低的案例層出不窮,如沱江污染事故造成數億元損失,肇事企業僅被處以罰款100萬元。另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介紹,一個10萬千瓦的發電機組,每天的環保成本大概是五六十萬元,如果不開環保設備就等著罰款1萬元,運行環保設備比違法罰款每年要多支出上億元。本來,《刑法》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但因污染環境被追刑事責任的寥寥無幾。新環保法大幅提高了環境違法成本,相當于降低了環境守法的成本,有利于以強有力的法律手段,引導企業、單位在環境守法與環境違法之間做出理性選擇。 新環保法從法律制度上奠定了對污染行為的處罰基礎,并賦予了環保部門更大的權力,包括查封、扣押相關設備,行政拘留,罰款上不封頂,區域限批等。環保部門能不能有效運用這些權力,這些權力能不能對污染企業、單位產生巨大的威懾,并不完全取決于環保部門是否有“動真格”的決心和膽量,更取決于各級公權機關是否真正形成了保護環境的共識。環保部門依法對污染企業、單位進行處罰,不但會讓污染企業、單位傷筋動骨甚至傾家蕩產,而且會觸及這些企業、單位背后相關部門、群體的實際利益,環保執法不只是環保部門與污染企業、單位的較量,有時更是環保部門與相關部門、群體之間的較量。這種情況下,單靠環保部門一家無私無畏鐵腕執法是不夠的,還需要各級政府、人大機關、司法機關等權力部門共同發力,從行政、立法、司法層面為環保執法提供堅實的保障。 新環保法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訴訟主體由此前民政局登記下的十幾家增加到300多家,包括所有在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相關社會組織。此前在環保修法確立環境公益訴訟的討論中,人們更多談及的是針對一般民事主體發起的環境公益訴訟,認為環境公益訴訟如果更容易發起并得到司法機關的支持,將對污染企業、單位產生巨大的制裁制約作用。其實,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還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如果公民和社會組織認為地方政府、環保部門或其他職能部門未能履行法定環保職責,構成對環境公共利益損害的不當行政行為,就有權將地方政府、職能部門或其他職能部門告上法庭,要求其依法履職、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承擔賠償補償責任。作為公眾參與的重要渠道,環境公益訴訟有如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不但有關企業、單位一不小心就將成為被告,地方政府及職能部門也面臨著巨大的現實壓力,這種壓力將轉化為嚴格執法、強化監管的動力,進一步夯實、完善環保責任鏈條,督促各領域、各環節切實履行環保職責。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最過硬、最強勢的環保法,必須得到最堅決、最鐵腕的執行。多年前環保總局發起的幾次“環保風暴”,讓公眾至今仍念念不忘記憶猶新。現在環保法新修通過,各級政府、環保部門必須好風借力,“鐵腕治污”加“鐵規治污”,以大刀闊斧的作為再現當年的霹靂風暴,才能喚回藍天白云、青山綠水的美好景象。 草重(北京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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