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安全島”從設置之日起,社會上對它的爭執就不絕于耳。贊成者認為,這是人性化的設置,是慈善,是尊重生命、珍重生命的體現;反對者則擔心,此舉會變相鼓勵遺棄行為。之所以會引起質疑,主要還是因為目前用以保障棄嬰利益的配套措施尚未健全,這就在客觀上,給人們造成了“一棄了之”的“假象”。 在人類社會最質樸的天然法則里,父母對孩子的愛是種本能,誰會愿意拋棄自己的孩子?每起棄嬰行為背后,都有著說不出的隱痛或苦衷。比如,未婚先孕;違反計生政策;嬰兒患有嚴重的先天性疾病;“重男輕女”觀念的壓力等等。可以說,棄嬰背后是人性、親情與現實的博弈。 然而,設置嬰兒“安全島”作為政府的兜底措施,只能給博弈的失敗者找到為自己減輕罪惡感,以及尋求心理平衡的出口,并不能防止和解決棄嬰問題。只有讓人們敬畏法律,并健全了我們的社會保障機制,喚回了人性和親情,才能最大程度地遏制棄嬰行為的發生。 目前,我國對非法鑒別胎兒、棄嬰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確立,存在著取證困難、打擊不力的現象。這是不可否認的。對“少女媽媽”、患有嚴重先天性疾病的嬰兒,社會救助也不夠到位。只有從法律上加大打擊力度,才能使人們“不敢棄”;只有完善社會保障,才會讓人們“不愿棄”。筆者認為,在解決“不敢棄”和“不愿棄”的同時,更要為棄嬰者重新找回人性和親情,創造條件和機會,使他們“不會棄”。 有調查顯示,盡管有些人邁出了棄嬰這一步,但由于社會壓力、親人勸說以及內心自省等,許多人都表示后悔。他們試圖改過,只是懾于法律責任、道德譴責和經濟壓力等,最終還是把“一時之棄”變為“永久放棄”。 他們的情非得已,應成為社會關注的話題。如何通過人性化的制度設計,以及有條件的法律豁免,促使那些棄嬰者自我糾錯?這已成為一些國家遏制棄嬰的有效辦法。比如,德國有“棄嬰保護艙”這樣的機構,與我們的“安全島”類似。然而,該國的法律規定,棄嬰家長可以在8周內反悔決定,并從“保護艙”內取回自己的孩子;政府將對其棄嬰行為予以保密,并且不要求他們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同時,8周之后,被棄置的嬰孩將會向社會開放領養。 如果,我國各地的嬰兒“安全島”也能效而仿之,不僅能夠成為棄嬰的“保護艙”,也能成為棄嬰者的“糾錯場”,那么,或許它能在最大程度地保護這類弱勢人群方面,發揮出更大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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