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以“南京餓死女童案”為代表的多起監護人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事件時有發生,針對于此,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門正在著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護干預政策,相關指導性意見擬于今年年內出臺。 具體而言,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的最終目的,是要建立一套更有效的國家監護制度。當監護人無能力完成監護行為,或者做出與監護人身份不符的行為時,及時撤銷原監護人的資格,由相關機構擔負起對未成年監護的兜底責任。 實際上,在此之前,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的相關條款已就剝奪父母監護權做了相應的規定。然而,由于這些規定過于分散、不夠具體,甚至一些要求與變化了的社會現實不相匹配,造成了規定在執行上的困難。而研究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則是要通過建立行政干預和司法干預的銜接機制,確保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落實。 孩子象征著一個國家的希望與未來,同時,又是最脆弱、最容易受到傷害的群體。因此,任何一個現代國家,都不吝將最大的精力投入到全面保障未成年人上。法理上,國家監護是家庭監護的延伸,而形象地說,國家監護是家庭監護的監督。縱觀不同國家,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規定無不極盡“苛刻”條款,而毫無例外的是,監護干預制度體現為國家的底線保障。嚴格講,國家監護,其實是國家保護未成年人的第一道安全網。 監護干預,打破了傳統家庭監護的觀念。在過去,父母是孩子的當然監護人,一方面承擔教養孩子的義務,另一方面其能力、資格、教養方式不容置疑。進入現代社會,孩子的保護成為國家當然之責,甚至成為超越家庭的保護主體。在這種情況下,當作為監護人的父母死亡或無能力撫養子女,又或者失職,甚至使用暴力等,對被監護人構成傷害或潛在傷害的時候,國家就有權介入家庭中,按照監護干預規則,依法實現對監護人監護權的轉移。如果說家庭環境有很大的偶然性,那么國家保障則是必然的后盾,國家監護確保未成年人不會因家庭特殊原因而被社會拋棄。 從近年來的幾起受到各界關注的事件來看,我們目前的監護干預還非常有限,甚至非常不到位。事件中的未成年人,他們的不幸遭遇大多在極為偶然乃至極端的情況下才被發現,即使在悲劇發生前有所覺察,也由于責任厘清不夠,監護權未能及早轉移,而錯過了挽救孩子的時機。針對這一問題,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極為必要。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干預制度的建設,以相應的福利保障機構發展為前提。撤銷父母監護權之后,存在監護權的接續問題。在這之后,哪些具體的部門、機構要承擔起,或者提早承擔起監護責任,這也是為什么相關機制建設研究,牽涉到如此多的部門。事實上,在這里面,未成年人最終能不能健康地成長,可能是個更為重要的問題。 進一步來看,撤銷監護權和建立新的監護關系,是兩個方面同時考驗著國家制度建設能力和權利保障能力。唯有兼顧兩者,對未成年人的保障,為孩子們拉起的這道法律基本防線的作用,才不至于虛化和落空。 本報評論員 付小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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