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門正在著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護干預政策,“對拒不履行監護責任、嚴重傷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行政干預的核心就是通過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剝奪監護人的監護權。”(1月21日,《新京報》) 其理念依據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的規定,兒童是自身各項權利的主體,國家負有“尊重和確?!逼錂嗬呢熑?。該《公約》于1989年11月通過,中國是制定國與簽約國之一。那意味著,中國承認并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承認未成年人的生命屬于他們自己。同時,生命者的合法權利不是其他人任何一項權利的附屬,不可以被年齡、社會關系等因素剝奪,即便是最親密的血緣關系亦然。 但非常遺撼的是,在對全世界作出承諾后,我國并沒有將承諾落在實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存有重大缺陷,其中第43條明文規定,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只收養“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反之,即便“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也只是“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法律的重點落在了對監護人的處罰,而不是對被監護人合法權利的保護上。 因此,這就導致了現實生活中的悲劇。譬如當某個孩子被家庭虐待后,縱然經媒體報道、被全社會關注后,最后,依然是送他們回家。我們眼看著他們消失在我們的視線所及處,不知道他們回家后是否繼續受虐待。南京的兩個孩子餓死在家中,不僅因為其母親拋棄了她們,更是因為整個社會拋棄了她們。 之所以如此,顯然與財政投入不足有關。即必須作制度調整,自今時今日建設獨立的、真正負責任的兒童福利機構體系,但凡發現有任何孩子受到虐待、處于孤苦無助狀態,就將她們納入懷抱,予其衣,予其食,予其基本教育,予其愛。此種納入不僅是慈悲的,往往也是強制性的,會以行政、法律形式剝奪特定家庭或個人的監護權。然后,在制度上預為安排,縱然盡最大努力后也不能保證原監護人支付相關費用,則所有缺口由財政承擔。 如是,種種惡劣的現實景象,如孩子們在大街上流浪,甚至如“江湖傳言”的有些本來健健康康的孩子,很可能是在被拐帶后,被人為改變成了畸形,繼而為邪惡組織或個人非法乞討。由此,我們很可能正面臨一個問題,即會否有家長故意將孩子遺棄,以逃避撫養責任呢? 但是,現代社會是必須實現底線公平的。保證每一個孩子免于饑餓、寒冷,能夠接受教育,顯然在底線公平的范圍之內。為此,仿照發達國家給每一個嬰兒發“奶粉補貼”,在義務教育階段免學費的基礎上提供“免費午餐”等實為迫切的任務。在現代社會里,公共制度的核心本來是以關愛保障善的延續、愛的洋溢,而絕非以冷漠推卸公共責任。此之為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成功與否的關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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