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0日從遼寧省環保廳獲悉,《遼寧省環境空氣質量考核暫行辦法》公布以來,遼寧省首次給8個城市開出“霧霾罰單”,罰繳總計5420萬元。其中沈陽3460萬元,大連160萬元、鞍山780萬元、撫順160萬元、本溪20萬元、營口40萬元、遼陽500萬元、葫蘆島300萬元。 (12月10日《新華網》) “霧霾罰單”還真夠新鮮的。在十面霾伏的當下,“霧霾罰單”剛一亮相著實讓公眾為之一振,看出了有關部門對霧霾的重視。但是,這樣的舉動,也讓公眾感受到了其中的不妥之處。其間牽涉到這樣一個問題:這樣的罰單罰的是誰?誰來為這些罰款買單? 首先,我們需要找到霧霾的主要元兇:一是違法排污,二是監管不力。罰款可以有,但要找對對象。一個城市霧霾天氣的形成,和污染有關,和監管有關。如果真的需要罰款的話,也只有兩個群體可以被罰,那就是制造霧霾的人和監管霧霾的人。而遼寧的這個“霧霾罰單”是開給誰的呢? 霧霾的產生,罪魁禍首是制造污染的人,是監管污染的人。需要承擔“霧霾罰單”責任的是以上群體,誰的錯就讓誰承擔才是公平的。罰款的初衷是讓排污企業考慮違法成本而收斂;環保部門會因為自身利益而加強監管;相關官員會因為自身利益而積極作為。 然而,把“霧霾罰單”開給一個城市,地方政府上繳的罰款來自于公共財政,就算罰的再多,官員不心疼,監管部門不心疼,污染企業更不心疼,最心疼的還是老百姓。本來,當地群眾就已經飽受霧霾之苦,最后還要掏錢負擔這筆罰款。而且,這種罰款造成的痛楚并不會刺激到那些制造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因為沒有落到自己的頭上,所有的違規行為還是會延續下去。 公眾不反對罰款,但一定要找對罰款對象。只有讓那些污染企業為自己的行為掏錢買單、讓沒有切實履行監管責任的相關部門為失職付出代價,才能真正起到警醒作用,才能真正有助于環境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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