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衛計委、省公安廳聯合制定下發《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辦法》規定,湖北省境內出生的嬰兒均應依法獲得國家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各簽發機構與管理機構不得以結婚證、生育證等作為簽發的附加條件。這意味著,今后在湖北,“未婚媽媽”也能給孩子辦理出生證了。(12月2日《新京報》) 給嬰兒辦理出生證,必須出示結婚證、生育證,這是各地通行的規矩。然而,無論怎么看待未婚生育問題,孩子總是無辜的。我認為湖北省此舉值得肯定,是一種人性化做法,甚至體現了社會的進步。 未婚生育也許是個錯誤,多生多育則是違法行為,但這些錯誤是大人犯的,與孩子無關。不能辦出生證、不能上戶口以及上學、工作受影響,表面上看是處罰父母,其實是處罰孩子,相當于讓孩子為大人犯錯埋單,其中存在著顯而易見的不合理、不公平。進一步看,這其實也是“處罰”社會——那么多孩子淪為“黑戶”,不能正常上學、工作,受到不公平對待,無疑隱藏著諸多社會風險,會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 一個文明的社會,不應該“拋棄”任何一個人,不應該讓任何一個人陷入絕境,無論他是何種出生背景。孩子是無辜的,給所有孩子一個合法的身份,不僅是孩子們應得的權利,也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之必須。從這個角度看,未婚生育可辦出生證,固然會帶來一些負面影響,但它的“正面影響”更大、積極意義更多。或者說,這是兩弊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當我們找不到一個至善至美的辦法來解決未婚生育子女問題時,所能夠做和應該做的就是找到一個“次優選擇”,將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孩子是無辜的,盡最大可能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父母的錯誤不能讓孩子承擔,這是生育政策應當遵循的一個基本原則。在此前提下,其帶來的負面影響可通過其他方式解決,比如對于有人鉆空子多生多育,計生部門要嚴格監管和查處,讓違法者付出應有的代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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