凍結長達14年之久的基本稿酬標準,終于得以松動。23日,國家版權局官網發布了關于《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根據修訂內容,原創作品每千字稿酬將有望從目前的30元至100元,提高到100元至500元,原創作品的版稅率則有望由目前的3%至10%,提高至5%至15%。(9月24日北京日報) 消息一出,旋即引來熱議一片。事實上,關于稿酬或漲稿酬的消息,多年來可以說多達N次,而關于這方面的熱論更是多達N的X次方倍。遍觀這些新聞或議論,目前形成的共識是如何漲、及時順利兌現問題, 而不是稿酬該不該漲的問題。 但是,就有人在“稿酬該不該漲”上糾結。這次“漲稿酬”消息發布后,就有媒體刊發論者《漲稿酬并非好事》的文章認為,有人拿魯迅的高稿酬呼吁漲稿酬,不具代表性;文字是商品,其價格當然由供需即市場決定;所謂稿酬過低根本就是個偽問題;對于市場化的媒體以及作者而言,政府制定的稿酬標準毫無意義;漲稿酬對初出茅廬的寫者不利。言外之意,政府主管部門不該干涉、制定稿酬標準。在此,筆者不想說文人相輕,為了吸引眼球和提高采稿率啥話都能說、都敢說之類的話,只想提醒一下,這有脫離實際之嫌。 不可否認,從根本上說,文字是商品,媒體也是市場化的主體——文化企業。但問題是,只要是商品和企業,其交換價格就不能進行政府干預了嗎?這顯然值得商榷。 對于競爭充分完全市場化的商品和企業,包括價格在內的行為,政府的確不宜過多干預,比如服帽、水果等行業。但對于競爭不充分的企業,比如油氣、水電、藥價、銀行收費等,實行市場調節的同時,政府就應進行必要的加工等干預。還有,勞動力也是公認的商品,但各級政府也根據實際制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原因就是在這些交換關系中,企業處于強勢地位,在相關商品交換議價過程中,相對方并沒有或完全決定價格的最終權利。這是保護弱者的必要舉動,目的就是讓廣大群眾的合法利益保護最大化。 再說文字與媒體的關系,盡管我國的媒體已經進行市場化改革了,但很大程度上還帶有創辦、用稿、付酬的壟斷性。大多情況下,媒體用稿付酬,最多是提前定好標準,至于作者滿不滿意沒得商量;甚至很多時候,事前并不明確文字價格,而是事后“看著給”,隨意性過大,至于外媒的給付稿酬標準的壓力,十分有限。要說競爭,這充其量是十分有限的競爭。這也是一直以來我國稿酬過低的一個重要原因。 這樣,文字作者處于絕對的弱勢地位,而相關媒體至少在文字議價上處于相對壟斷地位,對其進行一些最低稿酬標準限制,是必要的。而論者“名氣大的作者,即便寫得爛,文字依然供不應求,稿酬也高。沒名氣的作者即便寫得再好,可能也無人問津,很多時候能給點稿費就不錯了”的說法,也更有力證明這樣做的必要性。這已不單單是金錢關系,而是牽扯我國文化能夠真正長久繁榮的問題。 還有,如果文字(作者)和媒體確是單純市場關系,那為什么此前還有媒體及媒體人大力呼吁對圖書進行價格立法保護?而且,此前網友一致(直)撻伐的關于一些媒體采稿不給稿費、少給稿費、慢給稿費等問題,也從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媒體在文字(作者)和媒體這對交換關系中的強勢地位,對其進行稿酬最低給付限制,更顯必要性。 說來說去,人們熱議“漲稿酬”,其根本目的不在于媒體采稿一定要給付作者具體多少的金錢,而是渴望在媒體采稿與發放稿酬這一問題上,能夠擁有更多的、充分的議價權、知情權、獲得報酬權、追償權等,再不濟也要有效的擁有后三項權利。明白了這一點,所謂的市場問題、報酬過低問題等,在此次“漲稿酬辦法”征求意見過程中,就不會是一個死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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