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付費還要付“押金”:沒這個理!
www.fjnet.cn?2012-12-31 16:07? 陳家沛?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第一次遇到停車還要收押金的。”26日,從廈門來福州的楊小姐在榕城大劇院遇到了這種事,對此她表示不能理解。劇院方稱,停車場是專屬車場,只有在劇院內消費,押金才能退還。(《海峽都市報》) 所謂押金,常常也被稱為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給付一定的金額作為其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履行時,返還押金或予抵扣;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就該款項優先受償。 人們在停車場停車,車主與停車場之間形成的并非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因此,無論從法理還是情理上,都沒有交付押金的依據。而且實際上,當車主將車輛停放在停車場,已經等于是將自己的車輛作為抵押物交付停車場,因為一旦車主到時不支付停車費,停車場是肯定不會讓車主將車開走的。當車主停車之后,只要按照停車場的收費標準支付了停車費,車主與停車場之間的關系也就正式宣告結束。怎么可能還存在什么“債權債務關系”,還需要支付押金呢?同時,即便是形成了真正的債權債務關系,支付停車費也就將“債務”了結,停車場作為“債權人”也應該將“押金”退還給車主。可是榕城大劇院倒好,不僅違規收取“押金”,還要霸道地不退還“押金”,這不是典型的亂收費嗎?如此的“別出心裁”,如此的霸道無理,不僅消費者不能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當然也應該堅決對此說不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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