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補償要緊扣農村現實
www.fjnet.cn?2012-11-30 06:55? 付小為?來源:長江日報 我來說兩句
日前,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出修改,并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外界認為,修改作為上位法的土地管理法,為《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出臺邁出重要一步。 事實上,土地管理法修訂問題多年前即已提上議程,但囿于征地制度改革思路上的巨大分歧,工作遲遲未能推進。土地管理法關于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修改,正是對作為農村核心問題的征地補償作出的回應。它的意義不僅在于促進土地征收補償的合理化和公平化,更在于著手解決當前的農村社會問題。 目前,具體修改條款尚不確定,但有專家推測,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為提高征地補償數額,且估計提高額度至少為現有標準的10倍。也就是說,首先要解決的是征地價格過低的問題。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也就是說,一畝地一般征收補償不超過6萬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補償不足100塊錢,標準如果能提升10倍,對于被征地民眾的利益保障,當然是好消息。 然而,解決了征地價格過低的問題,是不是意味著征收中的問題都解決了?農民的權益能不能得到充分保障?聯系農村現實來看,不是這么簡單。 一般來說,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四項。除后兩項明確屬于農民個人外,前兩項均為集體所有。這意味著農民獲得土地征收補償,必須通過集體來發放。就發放的標準而言,各地沒有統一的規定,但最終落到農民手中的補償款項僅為總額的5%-10%是一個較為普遍的規律。除去地方政府土地收益的部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之間的收益占比失衡,往往是農民實際收益縮水的重要原因。情況惡劣的地區,甚至將本應直接發放給農民個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也據為集體所有。 當前中國農村發展中,一些深層問題相互交錯。在土地征收和補償中,不難看到它們的身影。人們常說,“別拿村長不當干部”,某種程度上,這顯示在農村自治領域,村支書、村長、小組長這樣的人,都是有權力的。農村大量的經濟領域、經濟事務,比如土地承包、流轉、征收,他們都有很大的影響,農民權益因此受損的事情并不鮮見。 另外值得重視的是,宗族勢力統治、黑惡勢力橫行等亂象,也直接影響著農村社會治理、農民權益保障等問題。自治不等于沒有治理,但在一些地方,自治變成了自定規則,有自己的一套組織系統,稱霸一方,橫行鄉里,威脅、賄賂、逼迫、引誘,這樣的現象不能說少,很多事件也因此而生。 土地管理法修訂涉及的是農村集體土地,但補償最終指向的是農民權益。補償不是征收主體和農民一對一,中間要轉幾道手。正是因此,征收補償對應的農村現實更加復雜。 農村在發展,農村的問題也在發生變化。過去,農村的很多問題都是跟稅費有關,隨著農業稅取消,這個問題基本沒有了,矛盾在不斷減少,農村的活力得到釋放。而現在,城市化步伐帶來的征地問題越來越突出。怎么把這個問題解決好,如何讓以征地補償為核心的土地利益之爭不再是農村社會沖突的導火索,對此,我們應有深刻認識和周全的應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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