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虐待罪”一個合理的法律邊界
www.shockplant.com?2012-11-02 23:19? 童大煥?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山西太原一家幼兒園被曝光有老師“狂扇女童七十幾下耳光”的消息尚未平息,日前,又有浙江溫嶺一幼兒園老師虐童的多張照片驚現網絡。浙江這家民辦幼兒園的一名教師雙手拎男童雙耳,致其雙腳離地,號啕大哭。 虐童案在輿論曝光后,公安機關一般會及時介入,但最后的處罰因無法可依,往往不了了之。這次浙江溫嶺虐童的當事教師顏某被辭退,并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有關部門之所以用如此怪異的罪名刑拘顏某,是因為法律上的虐待罪,其犯罪主體和客體僅限于家庭內部,而顏某和受虐兒童并非親屬關系。 這是我們一再看到的情景:明明虐待兒童的行為已經令人發指,但多數只能以賠償和行政處罰結案。一系列虐待兒童事件發生后,人們才驚訝地發現,中國禁止虐待兒童的法律規定很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但是多為倡導性的,對“虐待兒童”定性不清晰,《刑法》中更沒有“虐童罪”這一罪名。 目前,法律中的“虐待罪”僅指虐待家庭成員。這種情形使得法律對近段時間發生的一系列虐童案,顯得有心無力。不僅是處理虐童案,處理虐待老人的案件也遇到類似的難題。隨著多起非家庭成員虐童事件的案發和相繼曝光,隨著獨生子女時代養老社會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以家庭成員為犯罪主體的虐待罪的有關規定顯然已經過于狹隘,已不能適用于處理諸如家庭保姆虐待老人兒童、公寓和養老機構護工虐待老人、幼兒園忽視或虐待孩子等新問題。因此,亟待通過修改刑法條款或出臺司法解釋等形式,擴大虐待罪的犯罪主體,明確虐待罪的犯罪邊界,從而預防和減少虐待行為的發生。 在現有法律規定下,虐待兒童和老人的行為當事人通常只會受到很輕的處罰,而施害人所在的單位或者管理者,卻往往要付出比施害者更高的代價。即使需要對受害者進行經濟賠償,也往往會由于施害者個人能力有限等,導致大部分賠償金由機構承擔。這樣一種情形,罪責明顯不對等,不足以對當事人形成足夠的震懾,甚至不排除極個別施害人出于遷怒等原因,通過主觀的施害行為,達到嫁禍于其所供職的單位或管理人員的目的。 另外,很多人只看到“有作為”的虐待,沒有看到“不作為”的虐待。其實,兩種虐待,危害都很大,甚至很多“不作為”虐待的危害遠大于“有作為”的具體傷害行為。比如,有關人員長期對特定的兒童和老人不理不睬,對他們的心理傷害都是相當大的。 總之,不論從保護老人、兒童的權益出發,還是從責罰相當的權責平衡角度出發,及時放寬虐待罪的入罪標準和對象,已是當務之急。 (福建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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