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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墜樓不先通知家長 多少貓膩在潛伏

www.fjnet.cn?2012-03-01 15:05? 玫昆侖?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報載,“學生下午4:40放學,小輝一般在5:10左右到家。但傍晚6點我發現他沒回家,打班主任的電話詢問,又問了數學老師,他們都說不知道小輝的去向。”黃先生說,直到傍晚6:48,他們才接到校方的電話,說小輝從教學樓墜落,已送往醫院搶救。原來,昨天晚上,海滄育斌學校一名六年級的學生小輝(化名),從5樓教室墜落。 (見3月1日的《海峽導報》)

事發后,黃先生質疑校方沒有第一時間通知家長。校方的解釋是,一直忙著報警,搶救孩子,加上查找家長的聯系方式需要時間,所以他們到醫院后才通知家長。乍一聽,似乎有理,卻經不起推敲。不論學校哪個教職員工知道小輝墜樓后,第一時間可能是通知班主任或校領導。而黃先生6點以后曾打電話給了班主任,詢問小輝的去向。如果說校領導查找不到黃先生的聯系方式,令人難以信服。那么為什么校方不在第一時間通知家長呢?非要把小輝送到醫院,看有沒有生命危險時再通知家長呢?其背后的貓膩不言而喻。

事實上,一些學生事件都存在著許多貓膩。溧陽一名三好學生因為遭受老師批評而跳樓,起初是疑團重重,家長拒采訪,校方不承認;東莞市14歲初二男生墜樓,因死因未明,家長、學校爭議不休,一條人命兩年官司;近日,北京市育英中學課間操時間,幾乎所有的同學都在操場上,只有一名高二女生裸身從教學北樓四層窗口跳下,校方解釋是“不慎墜樓”,讓人們感覺在云里霧里。為什么校方總是喜歡這樣“遮遮掩掩”?我看多半是與規避責任有關。因為《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及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特別是《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也規定,在跳樓事件中,因學校老師的行為存在過錯而引發學生受到傷害的,學校應該承當責任。在此前提下,學校不摸清情況,不作好應對準備,會輕易讓外人知道?

不管這起學生墜樓不先通知家長是出于什么原因,有一點是肯定的:校方的這種做法,明顯缺乏人情味。師者父母也,孩子出了人身安全事故,不先通知父母,情理何在?一旦學生不幸“走”了,叫人情何以堪?不管是受到什么壓力,也不管是有多少隱情,作為教育工作者,不“千教萬教教人求真,千學萬學學做真人”,還要隱藏貓膩,難道紙能包住火不成?

  • 責任編輯: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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