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黑名單”的問題,不僅是如何對待記者、對待媒體的問題,也是如何對待公眾知情權、監督權的問題,更是公權力如何對待社會的態度。
新聞出版總署有關負責人的表態,讓一度沸沸揚揚的“記者黑名單”風波,有了一個官方定論。近日,該負責人稱:依照我國法律和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媒體及新聞記者合法的采訪活動,我國政府從來不允許新聞當事部門、機構建立所謂的“記者黑名單”。
這一表態,在某種程度上是在進行切割。建立“記者黑名單”,不是“政策行為”,也不是法律框架下的合法行為,而只是部門行為、個人行為。即使極少數單位這么做了,這也是一種違法、違規的行為。這對于校正視聽、修復公信,無疑有著積極作用。
“記者黑名單”的問題,不僅是如何對待記者、對待媒體的問題,也是如何對待公眾知情權、監督權的問題,更是公權力如何對待社會的態度。媒體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之外的第四種監督力量。媒體背后是公眾和社會,它并不是代表自己在進行監督,而是一種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公眾監督。
對媒體監督的拒斥,意味著對“體外監督”的拒斥,而“內在抗體”作用總是有限,正如人不能僅僅依靠自身的免疫力對抗疾病。
權力被部門化、個人化,是“記者黑名單”出現的原因。很多時候,即使記者表面上觸碰的是公共事件,但損害到的卻是部門、個人的利益,或是背后不可告人的利益糾葛,或是影響到一己的前途升遷。也正是利益的羈絆,使得被監督者無法從“社會民主、社會文明進步”或是“體制創新、社會管理水平提升”的角度,來理解媒體的質疑。
趙啟正曾說過:“媒體對新聞發言人來說,既不是敵人,也不是朋友,而是合作伙伴。”這或許是他長期與媒體打交道得出的經驗之談。由“記者黑名單”一事反觀這句話,更能給人啟示。“親則不遜、遠則怨”的關系,建立在感情之上;而“合作伙伴”,則更是一種契約化、制度化的關系。只有制度化的保障,才能保證既不會有顯在或潛在的“記者黑名單”,憑個人好惡或一己得失干擾采訪活動,也才能保證一視同仁,真正達到透明、平等的信息公開初衷。
新聞出版總署的表態,也同樣值得少數媒體深思。這位負責人說:“對新聞媒體存在的報道內容個別細節不準確的問題,不應該采取求全責備的態度。”在對待媒體上,這是共識。但對于媒體自身而言,卻不能以此開脫。媒體和記者同樣需要在新聞活動中切割開個人利益,無論是為了媒體需要、個人榮譽還是發行量。或許,正該重溫李普曼的名言:負責任的新聞事業,歸根到底都要符合公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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