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閉幕的福建省實施“文明交通行動計劃”推進會明確,全省將重點整治交通陋習。會議還要求,通過媒體、網絡、微博等形式,及時曝光一些不作為的地方和單位,曝光違法違規的交通行為。(見4月28日的福州新聞網)
曝光不文明交通陋習,旨在通過這種懲罰方式,讓廣大市民從中受教育,從而引導廣大市民遵守交通規則,格守社會公德,抵制不文明行為,提高文明素質,塑造城市文明形象,無疑是值得稱道的。但前提是,如何采取什么辦法整治不文明交通陋習,都無權對市民的人身、人格和名譽進行侵害。而今,如果曝光不文明交通陋習,涉及到市民的姓名、照片等個人隱私,就會涉嫌對這些人進行公開示眾和羞辱,侵犯他們的人格尊嚴。既傷害了市民的感情,也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形象。畢竟,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法律法規授權任何行政機關以任何羞辱人格的方式去懲治不文明者。就連警方經常運用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憲法》也明確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何況,不文明市民只違規還沒違法呢?
曝光不文明交通陋習,其出發點無疑是好的,但如果把握不好尺度,就會無形之中侵犯市民的隱私權,損害他們的人格尊嚴,實則是在以“惡”治“惡”,其本身就是一種不文明行為;嚴重的,還涉嫌違法。試想,小偷、賣淫女、犯罪嫌疑人、罪犯都不能公開示眾和羞辱,怎么能把不文明交通陋習者進行公開示眾和羞辱呢?須知,不管是普遍老百姓還是罪犯分子,其人格尊嚴都受法律保護。即使想顯示戰果,震懾他人,也不能以“不文明”行為懲治不文明行為;否則,不僅難以達到教育的目的,反而有可能給他們改過自新設置人為障礙,后果不言而喻。
其實,我國是一個文明法治國家,凡涉及文明法治的問題都應該通過采取文明辦法、運用法律手段來解決。特別是法律應該成為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神”。對于亂闖紅燈、亂停車輛、亂穿馬路、亂扔垃圾者等等,采取“不文明”的懲治手段,實則是一種野蠻粗暴執法行為,與文明法治精神的實質背道而馳。類似這樣的“不文明”的招術有時或許有“奇效”,卻是以犧牲他人的人格,甚至犧牲法治尊嚴為代價的。類似這樣的事情越多,就越會使整個社會背離文明法治的方向,褻瀆了文明與法律,阻礙了司法的文明與進步,實在是得不償失。從這個角度上講,我省要曝光不文明交通陋習者,一定要講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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