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就擴大城管處罰權條例草案進行聽證,草案中擬為城管新增國土、水利漁業和煙花爆竹管理方面的處罰權。該項草案遭到了絕大多數代表的反對,一名代表表示:“城管的權力已經夠大了,近年全國各地屢屢曝出城管打人的新聞,原因之一就是執法者的權力過大。”(10月13日《人民日報》)
城管建制于1990年代,起初只是管管“游商”、攤販,發展到后來,成了中國城市職責最寬泛的公權機構,管理范圍包括十三四個方面、近300項職能集于一身。城管暴力執法的現象時有發生,社會形象很差。
要規范城管執法,首先要進一步明確城管該管什么。因為同政府原有職能部門的職責劃分不清,城管部門執法時常常是有時“缺位”,有時“越位”。在城管職責已經過多過濫的前提下,還為其擴權,無疑是搞反了立法的方向。
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也會導致絕對的暴力沖動。可以看出,規范城管執法的關鍵之處,是要制約城管手中的權力:不僅要完善城管的內部制約機制,也要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提供足夠的司法空間,將城管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倘若城管權力得不到有效制約和監督,賦予其更多的處罰權力,其執法亂象不僅不會得到遏制,甚至還可能會變本加厲。
可以看出,提供更高級的防護裝備、賦予城管公務員編制、與警察聯合執法等改革建議,其本質其實都是為城管“擴權”。這樣的城管建議無疑都是錯誤的。只會使城管們擁有更多的底氣與武力,使城管的執法權力繼續膨脹,從而導致更多執法暴力。
對城管處罰權進行立法,對改變過去“多家管、多家都不管”的現象,對改變城管“借法執法”的尷尬局面,對改變城管執法缺乏法律支持、執法難的現狀,無疑都是有好處的。但對城管處罰權進行立法,只是明確“城管是什么,城管做什么”的第一步。要使城管徹底摘除“黑帽”,要實現“執法型城管”向“服務型城管”的轉變,要使城市公共空間管理與弱勢群體利益達到平衡,出臺《城市管理法》才是正道。
- 2010-10-13解決“城管問題”必須轉變觀念!
- 2010-09-17替被城管毆打的警察捏把汗
- 2010-07-29城管體制調整應避免“警察化”
- 2010-07-07中國城管登陸美國游戲是個“杯具”
- 2010-07-07城管微笑下,藏著辣椒水?
- 2010-06-07高價垃圾桶暴露城管“山大王心態”
- 2010-06-06哥為啥不當老師當城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