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一個禁停標志到底有多難?
“交規里明確規定,開車時要按標志行駛。我停車的地方,是小區的道路,而且沒禁停標志,為何要吃罰單?”福州蓋先生一直想弄明白這個問題,于是,他把福州市公安局鼓樓公安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告上了法庭。13日,這起行政訴訟在鼓樓區法院開庭審理。(見9月14日《海峽都市報》)
蓋先生的罰單確實吃得冤枉,既沒有闖紅燈,又沒有將車輛停在熱鬧的市區,咋就違反了交通規則呢?小區內部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共場所,能不能適用有關交通法規,本身就沒有明確的界定,更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作支撐,根據法無禁止即為許可的通行慣例,蓋先生走法律程序討回公道自然理直氣壯。更何況,交警不在馬路上執法,跑到小區開罰單,是不是有點浪費公共人力資源了?
退一步說,即便小區內部不準隨便停車,也該設立一個禁停標志呀,不然誰能知道哪里可停車,哪里又不允許停車。可當地交管部門顯然忽視了這個善意的提醒,沒有禁停標志,只管開罰單,與釣魚執法何異?交警開了罰單也不愁你不乖乖地接受處罰,這年頭交警的能量很大,絕對屬于權力部門。誰要是敢于叫板,怕是沒有好果子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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