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監總局25日在官方網站全文公布《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暫行規定》,公開征求意見。規定指出,礦山企業井下作業人員有權在無礦領導下井帶班時,逐級匯報后拒絕下井。(8月26日新華網)
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其實并不是新舉措。公開的報道顯示,國務院五年前就要求礦領導原則上每月下井次數不得少于四次,煤炭大省山西省當時也曾出臺相關規定要求所有的礦企領導要井下帶班跟班作業。但是,這些規定并沒有得到有效實施。
在生產安全事故頻發的今天,國家安監總公開征求意見不能不說是“領導高度重視”。問題是,規定的初衷雖好,執行起來恐怕也不那么容易。一個最簡單的道理是,任何法規的制定都得考慮到實際操作的可行性。如果很難操作或不能操作,那么這些暫行規定就只能寫在紙上、掛在墻上。
礦工有“拒絕下井”的底氣嗎?面對頻發的礦難,眾多礦工依然前仆后繼,親戚帶親戚,老鄉帶老鄉,甚至父子兄弟齊上陣,難道他們就不知道生命的寶貴?礦工也不是傻子,他們當然知道井下作業有多高的危險性。可是,他們更知道,一旦不下井,老人的醫藥費、子女的學費都將化為烏有。
“拒絕下井”觀點的提出,一定程度上是站著說話不腰疼的體現。相對于礦企的財大氣粗,礦工們屬于絕對弱勢群體。礦工“拒絕下井”的直接后果可想而知,屆時誰又能為他們撐腰?假使真的有礦工“拒絕下井”,那么還有人給這些礦工發工資嗎?一個不爭的現實是,咱中國不缺的就是人,他們“拒絕下井”,一定有人會“主動下井”。
事實上,嚴懲礦老板比賦權礦工更有效。跟礦工們講如何維權,不如讓礦企法定代表人承擔法律后果。而現在,礦企領導不下井,只給予“警告”和“罰款3萬元”和“罰款1萬元”,顯然是在給礦企和礦企領導撓癢癢。在暴利面前,“警告”算什么?“3萬元”和“1萬元”又能算什么?
杜絕生產安全事故,根子不在于礦工們有沒有權利意識,而是在于礦企主要是礦企領導有沒有義務意識。可以想象,如果礦企領導必須對發生的所有生產安全事故負完全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那么還有誰家礦企敢不重視生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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