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睢縣檢察院工作人員告訴趙作海對他進行刑訊逼供的案件現已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工作人員詢問趙作海:“對案件的審理有啥意見嗎?”趙作海連忙說:“沒意見,沒意見。”工作人員又解釋了一遍:“你是希望這個案子重判、輕判,還是依法判決?(見7月1日《新民網》)”
對于趙作海冤案的總結尚在進行之中,對于趙作海冤案的反思尚在陣痛之中,檢察機關就上門征求趙作海對案件的審理有啥意見。而檢察機關給予趙作海的選擇有三種:重判、輕判,還是依法判決。檢察機關上門征求被害人的意見,這樣的現象似乎并不多見。也許這正證明了檢查機關,對于趙作海冤案的高度重視。
然而檢察機關對于趙作海案件的重視,更像是一種交易。重判、輕判,還是依法判決,如此細分之下法律更像是一團面團,可以任當事人任意拿捏。主宰著冤案制造者被重判、輕判,還是依法判決的依據,應該是冤案制造者在趙作海冤案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所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對于在趙作海冤案中的冤案制造者的判決,依據的應該是法律,而不是當事人的個人意見和情緒。
在趙作海冤案發生之后,有關部門更應該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杜絕類似的冤案不再發生,力求把每一起案子都辦成是鐵案,才不辜負趙作海冤案的深刻教訓。然而一個法律判決可以分成重判、輕判、依法判決,其中的幅度之大令人咂舌。依法判決在其中只是可供選擇的一個變量,而重判、輕判也是可供選擇的兩個方面,這其中的變量只憑當事人的一句話,就可以左右法律的公正判決。
如果當地的執法部門,對于冤案的反思止于這個層次,那么還會不會有新的趙作海冤案的發生。在執法部門的眼里,依法判決可有可無,而受害者對于冤案制造者情緒發泄,一定要得到相應的滿足。只要受害者要求,對冤案制造者進行嚴懲,那么也可以在脫離依法判決的框架下,對于冤案制造者進行嚴懲。這就是對于趙作海冤案認真反思和總結的結果,執法者的舊傷未好就早已經忘了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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