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木子針對佛山市總工會主辦的慶五一“筑夢”活動中將農民工頭像貼上建筑樓盤一事加以評論,認為“以超低價的20元作為農民工肖像使用費,從而將其肖像作為樓盤商業宣傳的活廣告。這種借‘尊重’之名使用肖像的做法不但沒有體現出真正的尊重,反而侵犯了農民工的肖像權,損害了農民工的尊嚴”。
這樣的看法值得商榷。我們可以懷疑主辦方將農民工的肖像貼上樓盤的真實動機,因而不將此舉與表達對農民工的尊重簡單地聯系在一起。但也不能簡單地予以撻伐,認為此舉“侵犯了農民工的肖像權,損害了農民工的尊嚴”。我們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第一,此舉即使談不上什么“尊重”,但也不能說就是“不尊重”,在沒有了解清楚實際狀況之前不應妄下評斷“子非魚,安知魚之樂”。尊重是個主觀性很強的敏感字眼,尊重與否,當由當事人作出評斷。主辦方和承辦方搞所謂“筑夢”活動,在公開場合當然是要講尊重農民工的。那么,所謂尊重如何體現呢?必須施以錢財嗎?錢財越多就越尊重嗎?恐怕不能這么說。所以,“承辦方在收集農民工肖像照片時”“象征性地給每人20元的肖像使用費”,我們不加調查,就斥之為不尊重農民工的表現,未免輕率了。
第二,即使如作者所言“將農民工肖像貼到樓盤,使農民工肖像成為樓盤宣傳的工具,屬于商業用途”,也不能說此舉就侵害了農民工的肖像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果公民肖像權受到侵害,當然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此次“筑夢”活動中,將農民工頭像貼上建筑樓盤,看來是得到相關的農民工同意的。如果是這樣,就不能認定此舉侵犯了他們的肖像權。我想,也許有的農民工并沒有感到什么尊嚴受到侵犯,甚至以此為榮。如若未經許可哪個農民工的肖像即被“貼到樓盤”,那么他(她)是可以依法維權的。
4月26日《南方日報》報道說,“夢想”是這次“筑夢”活動要表達的主題。“對于夢想,作為農民工代表的胡小燕說,看到民工朋友的形象被制作成畫冊進行宣傳推廣,還支付了肖像權使用費,非常激動。她期待這種關注與尊重普通工人的事情越來越多。”這是顛覆盧木子所謂“有損農民工尊嚴”論斷的一個有力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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