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田“質量門”再起波瀾:浙江省工商局日前透露,豐田汽車涉嫌向中國銷售1700余種不合格汽車零配件,工商部門已對此立案;另據報道,截至目前,豐田已向浙江省251名車主支付了汽車召回補償,人均補償金額300元左右。車主因汽車召回獲補償,這在中國尚屬首次。(4月8日《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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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種汽車都難免出現質量問題,但對于豐田“質量門”,中國消費者感到郁悶和憤慨的是“同病不同治”、“同損不同賠”:豐田對美國車主給予了上門維修和交通費、誤工費等方面的補償,并準備接受美國政府開出的巨額罰單,然而對于中國車主的賠償要求,豐田一直不予理睬。此次浙江省251名車主人均獲得區區300元左右的補償,是在該省工商局反復調處、拒理力爭之下,豐田公司才勉強同意,而其他地方的豐田車主可能連這點補償都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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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店大欺客”,很多人都認為豐田是在欺負中國消費者。在筆者看來,與其說豐田欺負的是中國消費者,不如說他們欺負的是中國法律。換言之,中國的消費者受欺負,并不是中國的消費者軟弱無能,而是我們的相關法律規章“軟弱可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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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等西方國家,汽車召回制度早已非常成熟,無論是消費者獲得經濟補償,還是政府開出巨額罰單,一切都是照章辦事。反觀中國,從1984年德國大眾到中國合資開始,一直到2004年,汽車召回制度一直處于空白狀態;之后雖然勉強建立了汽車召回制度,卻殘缺不全、四處漏風而“軟弱無能”,過于照顧汽車廠商的利益而忽視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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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中國車主若因汽車質量問題遭受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欲投訴某個汽車廠商,須由車主先行舉證,否則不予受理。要舉證必先檢測,而眼下中國的汽車檢測費用畸高(甚至高于汽車售價),具有汽車檢測質資的單位全國僅3家,這3家單位一般還不受理個人汽車檢測——這無異于把消費者逼上絕路,出事之后唯有自認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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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對于汽車召回過程中,汽車廠商應否給予車主相應補償,應否提供同型號車輛供車主臨時使用,中國的相關法律規章并無明確規定。既然法律沒有作出要求,汽車廠商自然能省則省。此次浙江省工商局為車主爭取到補償,依照的是地方法規的相關規定,顯然,浙江省的地方法規并不能保障其他地方車主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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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顯而易見的,正因為中國的相關法律規章不健全,才讓“豐田們”滋生了極強的優越感,中國的消費者才被豐田欺負。而中國相關法規、制度建設長期滯后,不得不說,一方面與我們長期對跨國公司實行“超國民待遇”有關,另一方面與我們有意“呵護”國內汽車工業發展有關,兩方面加起來,即是與我們長期漠視消費者的權益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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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法律有尊嚴,消費者才會有尊嚴,只有法律著力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才可能免受欺負。豐田的“同病不同治”、“同損不同賠”對于我們是一個教訓,也是一個契機,盡快完善相關法規和制度,是避免中國消費者再受欺負的長遠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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