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則,退萬步而言,即使所有監獄和公務員對此建議“愿打愿挨”。然而,全國上上下下又有多少公務員啊?!雖然,有“七日之限”而可以分批分次地輪番進去。這也有可能會致使監獄人滿為患而不能滿足公務員之“體驗”需求的。于是,難道要讓真正的服刑犯提前釋放回家,或者讓欲新收監的刑犯在家等候入獄嗎?這就完全是“亂套”了。
更為關鍵的是,七天之內的監獄生活,或許對于真正被關押的服刑犯來說,那是度日如年。但是,對于無罪而無愧無悔被送進來體驗生活的公務員來說,這短短的七日可能就是一種另類的休閑旅行生活了。因為,畢竟監獄不是對外開放的,于是里面的一切有著一種相對的“神秘”,而七天時間可能還難以滿足一些體驗生活的公務員之“好奇心”。所以,這個建議真能起到用心良苦的人大代表所期望的效果嗎?不可能!于是,難道還要給他們“加刑”么?這很荒唐!因為,七日之談本已經就是很扯淡的事了。
因此,監獄就是監獄。這是有罪之人該去的地方。而對于公務員來說,真正該專門送去的地方還是有的。比如黨校、干校等。當然,如果實在非得要將公務員與監獄之間來“造個句”,那也只能是說“要將所有腐敗的公務員都送進監獄”,而不能說什么“要將所有公務員送到監獄去體現生活”!盡管,七日的體驗生活有如演戲一般而不會對所去的公務員產生一定的“損失”或“損害”,甚至相反對他們來說是樂大于苦。但是,演員就是演員,而公務員就是公務員。所以,不必把公務員送去演那個“獄戲”。更何況,“劇情”還全是假的。
當然,不可否認,提該建議的人大代表,其用心是良苦的。但是,不談實際操作中的諸多問題,而從道理上也是推不走的。因為,其之意為公務員去監獄體現了生活,就會知道一種所謂的后果而不走腐敗之路。但是,真正能體會或知道這個“后果”的,卻最莫過于監獄里那些真正的服刑犯。于是,借用一下該人大代表的邏輯,那豈不是讓刑滿釋放人員來做公務員,而最能加強防腐建設么?但相關公務員的一些入職法規,卻是明文規定著拒錄從監獄里釋放出來之人員的。所以,更有“效”還“行不通”,就別談其“膚淺”之“效”的建議了。
所以,該建議雖然是一枚“響炮”,但卻是一枚“空炮”。而類似的“空炮”何年才會在“兩會”中銷聲匿跡呢?或許誰也說不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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