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眼”莫變成“金錢眼”
九三學社四川省委在省政協第十屆三次會議上提交了集體提案《關于立法監管“電子眼”的執法行為確保其規范使用的建議》,建議非政府部門一律不許介入“電子眼”的投資和管理。(1月26日四川在線)
筆者認為,交通電子眼,只能起到兩大作用:一是警示作用。在事故多發地段,公開設立交通電子眼,公布于眾,警示行人和車輛遵守交通規則,減少事故發生。
二是輔助作用。交警不可能24小時站崗執勤,在交通要道設立電子眼,輔助指示燈,督促車輛在深夜無人值勤時,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如果違反規則,造成事故,實錄現場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參照依據。
按照公路道路交通法,交通警察是交通管理和執法主體。電子眼只能作為輔助工具,而且它是平面直錄,受視角、氣候的影響,往往不具有絕對準確性。交警執勤除了接觸違章的機動車輛,還接觸駕駛車輛復雜多變的人員。而電子眼只能實錄車輛外觀,無法了解車內人員。
現在的問題是,交警把電子眼當成查處違章的重要手段。他們中的一些人,不是希望通過電子眼定位的警示、輔助作用,減少車輛違章違規,而是企圖通過公開和隱蔽的電子眼,發現和處罰違章者,為行政機關多創效益。甚至出現企業與公安聯合管理電子眼,電子眼變味成投資收益式的“電子眼經濟”。
象這樣的電子眼經濟,反而管亂了交通秩序,管壞了公路交通部門黨風黨紀,違章只要交錢了事,“電子眼”變成了“金錢眼”。
筆者認為,所有交通電子眼應公開設立,禁止隱蔽電子眼執法;凡參與政府電子眼管理的企業一律退出,交通電子眼只能作為公安交警專用執法輔助;對電子眼監控的輕微交通違章,實行人性化執法,可視情從輕或免于處罰;建立交警與機動車駕駛人員新型、互信的人際關系,使行政執法與自覺守法和諧統一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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