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回避血親,還應引進公眾監督
國家最新發布《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政府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若與供應商有三代血親關系的必須回避,經媒體報道后引起了爭議,有網友直呼規定“無聊”。不過政府采購專家指出,條例對政府采購人員與供應商的“利害關系”作出的規定已經明確了很多,其他國家和地區也有類似的規定。(1月15日《廣州日報》)
回望過去,事實往往是這樣的:一個政策規定的出臺,即便是自認為十全十美、無懈可擊的規定,或多或少都會招致非議,但有異己之見并不意味著該政策的制定就全然沒有必要。恰恰相反,很多制度只有在不同觀點的交鋒、博弈和融合之下,審慎參考和采納各方的建言才能臻于完善。
政府采購者回避三代血親的規定亦是如此。之所以制訂這一規定,筆者以為,當然是為了從制度源頭預防甚至杜絕政府部門采購人員因一己之私而與供應商發生“特殊利益勾結”。畢竟,毋庸諱言的是,現實語境下確實一定程度上還存在著公器私用以及裙帶關系的“腐敗縫隙”。出臺此政策很明顯是居于此方面的考慮,從而以期填堵制度規定漏洞、規避政府采購風險,并最終實現公共利益效能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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