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各級機關及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及參照管理人員,若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將可獲得相應獎勵。榮獲個人二等功者,可獎勵3000元,榮獲集體二等功者,可獎勵1萬元。記者從昆明市人事局了解到:由該局擬定的《昆明市公務員獎勵實施細則(試行)》將于下周三聽證。(12月3日《春城晚報》)
公務員表現突出該不該獎勵?這不是一個問題。公務員與其他行業從業者一樣,具有“突出表現”獲得某種榮譽稱號和物質獎勵,合情合理合法。況且,昆明市對于公務員也并非是只獎不罰——前不久,昆明市專門發布《關于在全市實施“治庸計劃”的意見》,去年一年共問責官員275人,今年1月至9月問責399人。
獎勤罰懶,在整治“庸官”的基礎上對“好官”進行獎勵,有利于建立起優勝劣汰的公務員競爭機制,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作風——說到底,最終獲益的還是社會。但這樣的獎勵舉措,卻引起了輿論的質疑。
公眾何以對“公務員獎”不買賬呢?答案并不復雜。昆明市規定,“有下列10種情形之一的,將給予獎勵——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規定本身沒有問題,問題在于,何是“成績顯著”、怎樣是“廉潔奉公”,缺乏必要的公共監督。由此,公眾就難以避免某種擔憂:“公務員獎”的考評發放會不會淪為另一種形式的“發獎金”,與制度的本義漸行漸遠。
有人說,公務員獎勵干卿何事,也沒見有哪個單位和哪個行業評選的先進工作者“聽取”了社會意見。這話看上去很有道理,其實偷換了概念。政府是公共管理機構,受公共委托施行管理公權力,“好官”評選本身就帶有公共性。既然公務員服務于民生,其表現如何,大眾有相當程度的發言權和監督權——納稅人供養的公務員,再次用納稅人的錢進行獎勵,納稅人難道不該弄個明白?
筆者建議,昆明市即將出臺的“公務員獎”制度,不妨在如何引入和有效加強公共監督的方面再做做文章。當然了,需要強化公共監督的,絕不僅僅是“公務員獎”。權力要想做到在陽光下運行,離不了公共監督這一雙雙挑剔和認真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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