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明星代言尚需“末端落實”
www.fjnet.cn?2009-11-16 10:18? 兵臨?來源:人民日報
我來說兩句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公眾推薦藥品,使公眾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日前,湖北省出臺了藥品監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湖北省藥品管理條例》,《條例》中明確指出,代言廣告也要負連帶責任。
近年來,明星代言廣告頻出問題,極大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在醫藥廣告領域,一些名人出于巨額廣告費的利誘,在不作任何審查的情況下欣然登臺,利用自身的明星效應誤導廣大患者,已深受社會詬病。在這種背景下,湖北地方性法規的出臺更加令人注目。
就我國而言,由于缺乏成熟的行業自律,類似名人代言的規范治理還必須尋求政府的法律權威。但在當前,法律在規范明星代言上并未確立起足夠的權威,立法預設不全面、監管執法不嚴密、司法救濟不明確等,導致了廣告法成為“軟”指標,在秩序形成的“末端”上日漸乏力。
一般認為,名人違規代言屢禁不絕的原因是立法滯后,現有廣告法規的輕縱導致了明星的不斷越界。確實,國家立法對于代言人的責任設定還有模糊之處,例如,《廣告法》并沒有對代言者作出明確的法律懲罰,同時對違法廣告主、廣告發布者和經營者的懲罰也缺乏威懾力。但從整體看,我們規范名人代言并非“無法可依”。
以醫藥廣告為例,《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和不久前國家廣電總局出臺的《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都明文要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禁止含有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的內容,禁止以醫生、專家、患者、公眾人物等形象做療效證明。問題是,這些法律法規在違法責任的設定上,大多流于“宏大敘事”式的禁止性規定,而缺乏責任追究的細節性安排,一旦代言者出現立法禁止的行為,該如何追究、由誰追究、不追究的執法部門該承當何種責任等,都成了空白。
相關新聞
- 2009-11-16“明星代言負連帶責任”適逢其時
- 2009-11-16明星代言的“法律真空”誰來堵住?
- 2009-11-15“明星代言負連帶責任”適逢其時
- 2009-11-13哥不是代言,是在做節目
- 2009-11-06名人代言廣告要承擔道德責任
更多>>視頻現場
相關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