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商對地方GDP的貢獻、甚至與一些官員的“密切關系”,能說與有些部門難下決心出手監管沒有一點關系?不打破某種“利益默契”,源頭監管便無從談起
據近日新華社、央視等多家媒體報道,哈爾濱市東方莫斯科城樓盤在開工8個月、賣出近2000套后,因缺少相關許可證,被當地有關部門勒令停工,其中一些樓已經蓋了10余層。網友戲稱其為“樓停停”。最新消息是,相關涉案人員已移交司法機關,同時市政府承諾該樓盤明年春天復工,以保護購房者利益。
這一事件引發人們質疑:既然是違法項目,為什么能在當地政府部門主辦的房展會上推介?為什么能堂而皇之地開工了數月、蓋好了數層?既然有關部門早就發現樓盤手續不全,且下發了責令停工通知書,為什么沒有在第一時間通知市民不要購買?這對政府部門來說并非難事。
由此聯想到日前發生在武漢的“樓高高”事件——政府規劃部門只審批建設12層,但開發單位卻違規把樓蓋到了20層。有關部門已開始對違建部分強制拆除,但同樣引發了爭議:為何違建到20層才拆除?
在類似事件中,監管部門的反應速度似乎總是稍顯遲緩——非要等到樓蓋高了、蓋好了,甚至賣出去了,即違規較長一段時間了,才痛下決心整治。這種整治的成本過高。強拆可能傷及購房者的利益;而不拆則意味著接受現實,可能縱容更多的開發商效仿這種“先上車后買票”的手段牟利。事實上,哈爾濱房地產業內人士證實,手續不全便開始建房并賣房的并不少見,一些入住多年的小區依舊手續不全。而這種現象,在其他一些城市也不同程度存在。
怎樣才能清除“先上車后買票”的房地產行業潛規則,避免開發商綁架購房者利益、逼迫政府“就范”的事情再次發生?要將開發商的違法違規行為果斷地扼殺在“搖籃”中,實施源頭治理和監管無疑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首先,必須厘清一些部門與開發商之間的利益糾葛。表面看,一些監管部門并沒有坐視不管,一而再再而三地責令整改,“我已經管了,只是沒管住”。實際情況果真如此嗎?房地產商對地方GDP的貢獻、甚至與一些官員的“密切關系”,能說與有些部門難下決心出手監管沒有一點關系?不打破某種“利益默契”,源頭監管便無從談起。
其次,必須彌補現有法律規定的漏洞,增加違法成本。目前,規劃部門對違建的執法分“三步走”:發現問題予以制止,如下達告知通知書——責令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向政府申請強拆。相對開發商幾天就能蓋好一層樓的效率,監管部門走完這三步顯然得費些時日。于是,等到可以依法強拆的時候,樓已然長高了不少。這樣的程序設計是否需要改進,有關部門還應從長計議。加之一些地方對違建的態度并不堅決,往往是罰款了事,而罰款的數額與房地產暴利相比如同“九牛一毛”,這便在一定程度上變相鼓勵了開發商的違建行為。“樓高高”的開發單位坦承“我們是做了罰款準備的”,即是明證。
此外,強化對監管部門的不作為或者故意放縱的問責。一幢幢樓房拔地而起,算不上什么隱蔽的違規行為,有些監管部門遲遲不聞不問,是樂得清閑不想管,還是心有余悸不敢管?無論哪一條,都該被問責。
我們不能忘記,在房地產業的監管和規范中,有一方主體是不能被忽視的——每一個拿出血汗錢買房的普通百姓。從源頭上尋找突破口,將監管的關口前移,既是為了嚴防開發商“先上車后買票”,更是為了保障買房人的權益,維護政府部門的良好形象。(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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